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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另一半過世,姻親關係也不會消失!一個媳婦的疑問:丈夫去世後,我還有扶養公婆的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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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認為,如果當夫妻中的任一方與對方的父母住在一起,在岳父母或是公婆處於上述無法維持生活,且沒有謀生能力的狀態時,就應該要扶養他們。

不過要是媳婦與公公婆婆或是女婿與岳父母沒有住在一起,則不一定要扶養他們。此時扶養責任會依照立法者列出的順序承擔,像是他們的直系血親、兄弟姊妹等,而從法定順序來看,女婿及媳婦並不是應該優先負起扶養責任的人。

故事中,五娘的婆婆行動不便且沒有存款,加上又是盲人,屬於「無法維持生活」而且「不具備謀生能力」的人,而且五娘和婆婆住在一起,因此才會產生扶養婆婆的義務。

丈夫去世後,我還有扶養婆婆的義務嗎?

五娘會和婆婆在法律上產生姻親關係是因為與丈夫結婚,那麼丈夫去世後,五娘還是否需要盡到「媳婦的責任與義務」,這就牽涉到這段姻親關係會不會隨著五娘丈夫死亡而消失而定。立法者認為,既然姻親關係是因為「某一段婚姻」而產生,當然也會隨著「婚姻不見」而消失!

舉例來說,假如夫妻「離婚」或是「婚姻效力有問題而被撤銷」,那麼原先基於這段婚姻所產生的姻親關係都會連帶消失;不過假如是夫妻其中一方死亡,那麼姻親關係並不會消失,也就是說,雖然五娘的丈夫去世了,但五娘跟婆婆在法律上仍然有親屬關係喔!

這樣看起來,即使配偶去世了,還是必須扶養配偶的父母囉?其實是「不一定」。如同前面所說的,扶養義務的前提是配偶的父母貧窮到無法生存下去,而且沒辦法自己工作賺錢,並且也要是原本就和配偶的父母住在一起、不存在其他關係更親密、負扶養義務順位較前面的人時,才會需要負起扶養配偶父母的責任。此外,立法者考量到特殊情形,規定假如窮到連養活自己都有困難,或者是對方父母有虐待自己時,也可以例外,不必扶養他們。

不過也有學者批評這種制度從一開始就錯了,假如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後,原本的姻親關係繼續存在的話,可能會成為困擾,再婚的一方當然可以與昔日的公婆、岳父母保持聯繫、保有情誼,但不應該用法律硬性規定,而是要讓人民可以選擇去消滅姻親關係比較合理,你覺得該怎麼選擇呢?

姻親關係在法律上只有壞處,沒有好處嗎?

不一定喔!
當兩個人共組家庭,也讓兩人原屬的家族因為他們,而有了更多的連結,除了拓展人際關係外,可能也常聽到媳婦與公婆相處有問題、親戚相處不和睦等。不過,姻親的關係建立,並非帶來的都是麻煩及不開心,也是有不少相處和樂融融的例子!

在法律上,也有一些涉及親屬,在判定刑責上有「優待」的狀況。因為「姻親關係」賦予了本來沒有血緣關係的人如「家人」般的地位,考量到家人之間的親密程度以及深厚情感,法律上會給予姻親關係者一些「優待」,舉例來說,《刑法》禁止幫助依法逮捕、拘禁的人脫逃,也禁止協助藏匿犯人、湮滅他人犯罪證據,不過若幫助的對象與自己之間是三親等以內的姻親關係,立法者考慮到家人之間的關係,人難免會袒護家人,也算是情有可原,因此提供了減刑的可能。看完之後,會不會覺得法律更貼近了人民一點呢?

法律小幫手》

親屬關係——
親屬關係可以分為3種,分別是因有血統聯繫所產生的「血親關係」、因婚姻發生的「姻親關係」與夫妻之間的「配偶關係」。血親關係又可以分為出自同一祖先的「天然血親」,以及雖非源自同一祖先但法律上擬制具有相同血統的「法定血親」。
幾等親的算法——
1.直系血親:以一世代為一親等,父母子女間為一親等,祖孫間為二親等。
2.旁系血親:分別往上算至最近一個共同的直系血親,再將親等相加,例如我與叔叔共同的直系血親為爺爺(奶奶),我與爺爺(奶奶)間為二親等,叔叔與爺爺(奶奶)間為一親等,因此我與叔叔間為旁系血親三親等(1+2=3)。
3.姻親:無論是哪一種姻親關係,都是以「配偶」的親等為準,例如我與嬸嬸的親等,就要以我與叔叔(嬸嬸的配偶)的親等為主,因此為直系姻親三親等。若是我與婆婆的親等,則是以丈夫(我的配偶)與婆婆的親等為主,因此為直系姻親一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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