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本文中無子女的陳太太擔心自己過世後,先生需與多年無往來的弟妹分遺產,反映出台灣現行「特留分制度」帶來的問題。
2.吳挺絹律師指出,依民法規定,配偶須與親屬共同繼承,特留分保障繼承人最低份額,但也導致不合情理的分配。
3.律師建議透過遺囑、保險受益人、信託或生前贈與等方式,讓財產真正留給照顧自己的人。
「吳律師,我可以請教一個很現實的問題嗎?」
剛在我面前坐下的陳太太,60歲上下,穿著整潔,說話很有禮貌,但語氣裡藏著一絲不安。
她微微頓了幾秒,才緩緩開口:
「我和先生沒有小孩,這幾年,我們兩個人一起努力工作、存退休金,也買了自己的房子。到現在60歲了,雖然也不能再賺太多錢了,但至少錢可以供我和先生兩個人養老。可是最近我常常在想…哪一天如果我先走了,我先生是不是要被迫跟我那些從不聯絡的弟弟妹妹分遺產?」「我和弟弟妹妹也不算是感情有多差,但就是出社會之後,大家各自在不同的地方生活工作,之後結婚,以及爸媽在大概10年前陸續過世後,我們就沒什麼往來了。」
說到這裡,她抬頭看著我,眼神裡有無奈,也有一點害怕。
「我不是不想照顧家人,只是…這些年,他們從來沒主動關心過我。真的到了那一天,我當然希望留下的錢,是能照顧那個陪伴在我身邊,和我一起走過人生下半場的先生。」
我靜靜地聽著,點了點頭。這樣的提問,我聽過很多次,但每一次都讓我心裡一酸。因為那不是貪心的問題,而是—想被尊重、想被理解的心聲。
家人親屬,不一定還能代表「生活依靠」
民國20年施行的《民法繼承編》,設計了「特留分」制度——簡單說,就是不論立遺囑怎麼分,法定繼承人仍然可以「保有最低保障」,就是可以分配遺產的一定比例份額。當年這樣的制度非常合理,因為那是「一大家庭同居共財、彼此扶養」的年代。父母與子女、孫子女同住三代同堂、兄弟一起經營家業是常態。
但近百年後,如今的社會早已不同:
有愈來愈多像陳太太這樣的「頂客族夫妻」無子女的家庭或單身貴族;也有愈來愈多父母與成年子女之間,感情淡薄、各自生活。「為什麼我不能選擇,把辛苦一輩子的財產,全部留給真正照顧我的人?」那天,她紅著眼眶問。那一刻,我深深明白——她想留下的,不只是財產,而是一種被愛與被照顧的延續,也是一份深摯的感謝。
法律的規定有哪些?
首先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39條規定: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繼承是有順序的。前面順位的繼承人存在,後面順位的人就沒有繼承權。
再依照民法第1144條規定: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沒有生小孩的夫妻,生存配偶要和身故配偶的父母或兄弟姐妹、祖父母共同繼承遺產。
第1187條規定: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第1223條規定: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第1225條規定: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