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筆者經手過的遺產訴訟案件中,時常遇到「借名登記」的爭議!常見的是:父母親買的房子,卻登記在某一個孩子名下!或是,孩子借父母親的銀行帳戶使用!甚至借用父母的名義開公司!也有遇過,數名股東合資買房,登記在某一位股東名下,但出名登記的股東過世之後,繼承人不承認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因此打官司的案例!
在朋友間合資買房,可能還有簽過一份契約書,或許有說明彼此出資額多少?地價稅、房屋稅如何分擔?未來出售,大家如何分潤?但在家人間,彼此借名登記買房?或是借用銀行帳戶使用,就未必有白紙黑字的契約書存在了!
如果父親買房,卻借名登記在大兒子名下,之後父親過世了,而大兒子否認有「借名登記」的事實存在的時候,很遺憾的,如果其他繼承人(兄弟姊妹,例如小兒子)仍要主張,爸爸的房子是遺產,大家都有權利分配!那麼小兒子就要上法院打官司,由法官來判斷,到底誰說的才是真的了?
訴訟實務上,有一句經典名言「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而在法律的舉證責任分配,會是「主張房子是爸爸(被繼承人)擁有」的人,也就是小兒子,必須提出證據來證明,這是爸爸的房子(這樣小兒子也才能分配)!如果他證明不出來,那就會敗訴!房子一樣是大哥的!
那麼法官在審理的時候,到底需要看到哪些證據?才能認定,房子是爸爸的呢?
歸納起來,法官需要了解的是:
1.用誰的錢買房子?(頭期款?貸款?)
2.地價稅、房屋稅、水電瓦斯...等費用,是誰在繳?
3.誰在住?如果出租,房租誰收?
4.誰可以決定,這個房子要如何使用?給誰使用?
5.權狀由誰保管?
看起來似乎很簡單嗎?但運用到實際的案例,您就知道情況有多複雜了!
真正難證明的是6.「主觀的借名登記合意」!一個血淋淋的真實案例給大家參考:
父親在民國65年間,買下房子,之後在77年過世。父親過世後,母親將房子借名登記在大兒子名下,後來母親也在106年過世。大兒子沒有經過全體繼承人同意,在107年把房子贈與給妻子。因此,其他弟妹們就告大哥、大嫂,要把房子還給大家公同共有,一起繼承!
而大兒子夫妻主張:「房子是77年父親過世後,討論父親的遺產分配時,分配給大兒子的,因此地政事務所是用繼承名義,讓大兒子登記取得房子。當年沒有分配給母親,也不是母親借名登記在大兒子名下。」
那麼依照法律規定,今天必須是弟妹們負舉證責任,證明「房子當年是分配給媽媽的,只是借大哥名字登記」。
借名登記,容易證明嗎?
我們看看弟妹們,提出什麼證據?弟妹們在法庭上,以當事人訊問具結的方式,做出下列的證詞!
大弟(乙)說:「我在104年間有聽媽媽說,因為大哥不回家,要把房子過戶回來,房子是由爸媽還有我們一起合資買的,妹妹都有拿錢給媽媽,因為要繳房屋貸款,大哥都沒有拿錢回去。房子是爸爸決定要買的,貸款名義人也是爸爸,爸爸過世後,媽媽說要辦繼承的事情,我不知道過戶到大哥名下,媽媽有沒有和大哥約定只是借用大個的名義,我不知道,但我有聽媽媽說要把房子過戶回來,房子的房屋權狀是由媽媽保管,大哥沒有保管過,房屋稅、地價稅也是一直由媽媽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