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規定:加班超過1小時才能報...人資專家:根本違法!

勞雇關係,就像大自然中的冰與火一樣,有時衝突、有時共存,用時事、法令、實際案例來與大家分享、討論,找出一個適合的角度與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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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2:30下班,結果到23:30才申請加班,誰要啊?

延長工時,其實嚴格認定的話,通常都是從「下班時間之後」開始計算。不過我個人覺得抓一個比例上的時間,如果下班30分鐘內算是休息時間,那至少也是從23:00開始計算,怎麼會有從23:30才算是加班時間。加班如果沒有經過員工的同意就不可成立,百貨一是延遲員工的下班時間,然後又要吃員工的加班時間,請問這種條件如果合法的話,那勞基法真的要重寫了!

還有一件事,什麼叫加班一小時才可以申請加班?還政府規定咧,鬼扯到一個不行!

四、合理的做法是什麼?

●休息時間得讓員工充分運用
●加班時間要經由員工的同意
●下班時間得間隔半小時的休息時間
加班時間計算至分鐘

這些做法如果不做,那才是真正的違背政府的法規規定!

結語:

這位人資朋友,我是說真的還假的,還請您打電話去勞動局問問,不要亂拿知識來騙員工,如果被查到,裁罰的可不止是你省下的加班費而已喔。

本文獲「冰與火的世界」授權轉載,原文:網友問題解答專區:百貨公司的樓管被規定加班一個小時後才可以申請加班,請問這點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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