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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可以透過生前贈與的方式,讓財產的一部分先給某些你想給的人。但要特別注意《民法》第1148-1條第1項的規定,繼承人在開始繼承的前2年之內,若被繼承人有贈與其財產,該財產將被視為其所得遺產。也就是,若想要多給那些孝順的子女,就要早一點給,別等到重病快不行時才來贈與。
另外一個方法可以規避特留分,即是如果能證明該繼承人有失去繼承權的事由,便能使得該繼承人自始就無法參與繼承。
《民法》第1145條第1項即規定喪失繼承權之各款情事,就是著名的「不孝子女條款」,若兒女惡意不扶養父母,出現重大虐待、侮辱或無正當理由不扶養,經父母以遺囑、書面、錄音、記錄影音等形式舉證後,該子女將不得繼承財產。
反過來說,當特留分受侵害時,繼承人也能爭取。不過要記得,依據《民法》第1146 條第2項,必須在得知特留分被侵害起算2 年間請求回復,或者是縱使繼承人不知道自己的特留分被侵害,也應該要在繼承開始時起10年內請求。
白髮人送黑髮人,怎麼繼承?
如果父親比爺爺先過世,孫子的應繼分又為何?首先,這跟代位繼承有關。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逝者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在繼承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將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其繼承。也就是說,如果父親比爺爺先身故,等到後來爺爺過世時,孫子可以藉由代位繼承的方式,繼承爺爺的遺產。
不過要注意的是,只有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有代位繼承的權利,被繼承人(爺爺)的兄弟姊妹、祖父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都沒有代位繼承權。
以第86頁圖表2-5來說明,若父親死亡,原本兒子A未亡時,是由母親、兒子A、女兒B及兒子C共同繼承父的遺產,應繼分為各1/4。若是兒子A比父先死亡,母親、女兒B及兒子C還在世,依《民法》規定,由其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也就是孫子D及孫子E 代位繼承原本兒子A的總份額(遺產的1/4),故1/4 的份額由孫子D及孫子E 均分,各得到1/8。
如果兒子A為了讓孫子D及孫子E提前繼承祖父的遺產,省去未來自己再繼承移轉給子女的過程中,需要繳交遺產稅,而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這種行為是在主張「代位繼承權」。但由於法定繼承人須於繼承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他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才能行使代位請求權,因此,這種情況下孫子D及孫子E並沒有行使代位繼承權的權利,遺產依法只能由母親、女兒B及兒子C三人繼承。除非女兒B及兒子C也拋棄繼承,才有隔代繼承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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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簡介_遺產與贈與的節稅細節
作者:胡碩勻
出版社:任性出版
出版日期:2023/03/28
作者簡介_胡碩勻
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臺灣及英國會計師CPA,台灣創速及XCEL NEXT創投董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會計師。曾任會計師公會智庫委員、行政院新創基地及新創總會顧問、教育部大學創業教練、文策院投審委員;財務桌遊《財豹力》及許願石發明人,國立政治大學經營管理碩士畢業。
著有《節稅的布局》(任性出版)及《重複的力量》(大是文化出版),《Advisers財務顧問》專欄作家,常接受非凡新聞、民視、東森、TVBS、天下、遠見、經濟日報、工商時報、商業周刊、今周刊、錢雜誌、中廣、飛碟等採訪或邀稿。亦常受邀至各大企業及學校講課,累積十萬多聽眾人次,包括保發中心、外貿協會、投資人關係協會、國泰金、中信金、富邦金、聯博投信、JPMorgan、Panasonic、富蘭克林、台新金、南山人壽、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台北金融、台灣建築中心、賓大華頓商學院、臺大、政大、各大扶輪社等。
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985年成立,是TAG Alliances國際聯盟所會員,TAG多年被評為全球前十大財會法律聯盟,在一百一十多國有超過兩萬多名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