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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約40歲的芳芳,因為患有「思覺失調」的精神疾病,常常出現一些妄想症狀,老是跟他人說自己是重要的情報人員、政府機關的臥底等等,而且芳芳總是可以將臥底過程說的鉅細靡遺、清清楚楚,所以接觸過她的人都不確定芳芳說的話到底是真、是假?
但實際上,芳芳在餐廳工作,因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有低收入戶補助等,所以她獨自一人承租了新北市某公寓的頂樓違建,在這裡也住了一段時間。不過,芳芳的身體狀況不是挺好,常常請假沒去上班,收入並不是很穩定。不要以為芳芳這樣就無長才,她對於空間布置很有一套,把房東的屋子照顧的很好,打掃乾淨、布置得美輪美奐。
然而,生活終究是現實的,房東對於這樣的房客還是一萬個不放心,他起心動念,想利用調漲租金趕走芳芳,租約到期後,他要求芳芳快點搬走,並留下租屋處的布置。
芳芳找了社福單位協助找房,但她不能爬太高的樓梯、租金預算也無法承租大樓,加上她又喜歡寬敞的空間,所以社福單位帶她看了十多間房子,她都不滿意。
某一天,社福單位突然接到芳芳的電話,說她自己找到了租屋,而且也已簽約完成準備搬家了!大家替她開心,並協助她處理搬家事宜,沒想到,這卻是惡夢的開始…。
芳芳住進去之後,三天兩頭就與房東的哥哥起爭執。故事是這樣的,因為房東就住在同一棟,但房東有肢體上的障礙,所以,該怎麼說呢?或許是「同是天涯淪落人」的心情,芳芳時不時就去按門鈴與房東閒聊。房東的哥哥發現這件事,覺得芳芳一定另有企圖,於是開始處處針對她。
終於有一天,兩人起了嚴重爭執,房東的哥哥甚至大打出手,警察也到場關切,這個時候,房東當然也要在場,畢竟這是在他家發生的事情。沒想到,房東出現了,卻不是租屋給芳芳的那位房東!
租屋給芳芳的,其實是「二房東」,真正的大房東,也就是屋主出現了!屋主從未同意二房東轉租,加上鄰居七嘴八舌的聊八卦,所以他決定趕走二房東也趕走芳芳。
好家在,在社福單位的溝通下,屋主同意重新與芳芳簽訂租約,讓她繼續住下來,畢竟芳芳把房子照顧得還不錯,也因此讓屋主點了頭。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簽租約,絕對要確認房東身分!
在簽訂房屋的租賃契約時,崔媽媽基金會提醒,租客一定要確認房東的身分,避免日後有爭議。
首先確認出租人是否為屋主身份,可請出租人提供房屋稅單或房屋權狀,但若出租人堅持不提供,或許事有蹊蹺,建議還是不要選擇這間租屋。
如果是二房東其實也沒關係,但《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二房東必須要有屋主(大房東)的書面同意書,且在同意書上,租客要特別注意大房東准許二房東轉租的期間以及範圍,不要超過這個期間及範圍的租約就沒問題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