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中的名詞定義
醫療險條款中有明訂,像是「醫院」、「住院」、「手術」…等,都要符合定義,才得以理賠。根據現行的醫療險示範條款,「醫院」的定義「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醫療機構。因此,像骨折到國術館治療、需長期看護而到療養院,其中,國術館和療養院不符合「醫院」定義,所以保險公司是可以不理賠的。
而「住院」定義是:「被保險人經醫生判斷其疾病或意外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因此,醫療險的住院理賠,由條款定義可知,須滿足下列三項條件:
1.需為醫師診斷必須住院
2.正式辦理住院手續
3.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
最常見的爭議是住院天數的認定,例如有些疾病健保僅給付3天,而病患住院3天後,經醫生評估可出院,病患要求自費繼續住院兩天,此時醫療險,除了理賠前3天的住院保險金,後2天可能會因「非必要性住院」而不理賠。
835小編提醒,就醫時,最好先確定前往的場所是否符合醫院之定義;治療時,確認是否為必要性醫療;而住院時,要符合:
1.需為醫師診斷必須住院
2.正式辦理住院手續
3.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
另外像條款明定的除外責任,以及投保前的既往症,都不在保險範圍內,以上都是要注意的地方,才不會發生保險公司可能拒賠,進而產生理賠糾紛!
本文獲「保險e聊站」授權轉載,原文:該如何減少醫療險理賠爭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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