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沒過試用期」要員工走人,需要付資遣費嗎?

勞雇關係,就像大自然中的冰與火一樣,有時衝突、有時共存,用時事、法令、實際案例來與大家分享、討論,找出一個適合的角度與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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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沒過試用期」要員工走人,需要付資遣費嗎?

我們來討論今天的案例,這是一個網友來信詢問的問題。我只能說一例一休讓很多企業露出真面目,因為都會想東想西的把合約變成一種「武器」來對付員工,我只能說這是一件沒有效果的作為,但我今天會把這份條款拿出來討論,還是老話一句,概念的建立才是最重要的,我們開始今天的討論。

案件內容:

一、試用期不通過就得要自請離職?

合約內容:

回答:

試用期其實不違法,很多人都說違法其實是不正確的概念,應該是說試用期現在不存在於勞基法的法條上,但仍存在於勞資協商的範圍,因此公司得在勞動契約中規定試用期。再者如果試用期沒有通過的話,這種狀況就是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來處理,也就是公司要支付資遣費及開立離職證明,因此上述的條款一點效力都沒有。 

二、如未能配合作業公司要求就得被解僱?

合約內容:

回答:

一般來說勞動契約中的確會有類似的規範,但這是配合企業的營業需求以及「合乎法令」的規範,因此不論是調動、工作時數甚至是工作環境都要依相關法令的規範才行。再者公司也要明訂清楚所有的勞動條件才行,不是你今天在合約上寫死就萬無一失,所以依勞基法第10-1條中調動五原則的規範,如果員工無法配合公司調度的話,也是要依法支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服務證明,上述的條款只是寫爽的,因為一點都不合乎法律的規定。

三、公司因經濟狀況不良所以可以要員工自請離職?

合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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