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付錢送員工出國受訓,若提前離職要賠償」這種合約有沒有違反勞基法?

勞雇關係,就像大自然中的冰與火一樣,有時衝突、有時共存,用時事、法令、實際案例來與大家分享、討論,找出一個適合的角度與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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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付錢送員工出國受訓,若提前離職要賠償」這種合約有沒有違反勞基法?

今天我們來分享一下這個問題,這是在職場的你一定會遇見的事情!

案件內容:

一、先來看看最低服務年限的條款規定:

勞基法第15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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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的確是為員工進行專業技術的培訓,因此的確是可以簽署所謂的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簽約的時間兩年基本上是屬於合理的範圍,但重點還是在於底下的裁量基準,以這個個案給我的資訊,我不覺得這個條款有不合理的地方,因為公司的確是因為專業技術的培訓而要求員工簽署,這一點是確定的。

但關於提前離職的賠償部份,「部份賠償」培訓的費用這也是合理的,至於因此培訓費用所衍生的機票、住宿,說老實話也是因為培訓員工所相關的成本,這部份我個人沒有太大的意見與看法。

二、勞動契約有幾個重點必須清楚: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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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句老實話,我個人有點質疑這位網友提問的內容,因為合約裡面沒有任何的薪資福利項目你怎麼會簽署呢?因此我將勞基法施行細則中關於勞動契約簽署項目拿出來與各位分享一下,看清楚裡面的細節與條款,薪資、福利、工作時間是我最看重的東西,如果此三個欄位是空白的…不可以簽!

三、簽約金其實與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沒有直接的關係:

所以有簽約金就可以簽最低服務條款?這位網友的概念有一點不太正確,「最低服務條款」其實是針對有重要性、發展性的員工所設出來的概念,在這個案例中,公司所要保護的是培訓費用的成本以及此工作的發展性,因此是否有簽約金,其實與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沒有直接的關係。

四、這位網友你會有什麼樣的責任:

說到底其實問題就是…網友是否可以免責不用賠錢?我必須說以公平性來說,我實在看不出有任保的原因網友可以不用賠償,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確可以提前終止,但這也要雙方同意或資方有明顯違反勞基法第14條的情形才可以,所以就上述案例網友所陳述的內容,我必須說要免除賠償責任是完全不可能的,而且資方所說「比例賠償」的確也是合理,因此抱歉這個案例我個人的判斷是必須要賠償。

結語:

我必須說所有的勞資爭議案件中,各說各話是最常發生的狀況,所以合約可以說是一個最好的判斷方式,但簽合約前請不要只看對自己有利的簽,該有的基本條件、觀念、判斷還是要有,否則這種案子將會一直的發生,今天的案例與各位分享!

本文獲「冰與火的世界」授權轉載,原文:網友問題解答專區:這種合約在簽之前,你所要注意的事情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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