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不是越多越好,買錯了保險比不買保險還糟糕。在「保險大不同」網站中,整理了醫學以及官方資訊,並且用條款、法條的層面,為讀者分析各種保單的適用性。
原本只是因為家人發生重大變故而研究了好幾年的保險,後來在親友的力邀之下加入某保險公司,但接觸舊保戶時,發覺怎麼大家都買保費高保障低的商品?
『保險應該要用小錢換取大保障』
『保險應該要優先保障較大的風險損失,再考量較小的風險損失』
因此決定轉進保經業,並利用時間去進修法律、條款、核保、理賠、醫學等相關課程,期望有更多的能力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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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日前健康檢查時有發現乳房纖維囊腫,因為沒有特別的症狀,所以醫師告訴我不用治療,後來我投保保險時有告訴業務員,他告訴我醫師說沒關係那就不用告知。結果我最近做大腸息肉切除手術申請理賠,保險公司通知我之前隱瞞告知要解約,我真的覺得很不合理,醫師也說這症狀沒什麼,將近半數的女性多少都有,保險公司只是輕微的症狀就可以解約,那保戶的權益何在?
根據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統計,「違反告知義務」佔所有評議案件的前五名,此類爭議主要是消費者訂立保險契約時,未依照保險公司的書面詢問事項據實說明,之後保險公司以該不實說明事項足以影響保險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而依照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
因為保險之目的,是一種將特定風險透過保險制度分散風險,以獲得保障。保險公司必須就其所承擔的風險,得到有關測定風險的必要資料,作為是否核定契約或增加保費費率的依據,並且經過保費的收取,將風險轉嫁給多數人共同承擔。倘若容許惡意的少數人不當利用保險,對價就會失衡,進而使得其他多數人的保費提升,甚至對保險制度產生不信任而崩解。
保險公司行使契約解除權利的條件
「解除權」的行使並非無所限制,按照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險公司要行使「解除權」,需要有以下幾個條件
1、是否在訂定契約的告知義務履行期間詢問?
2、是否違反書面詢問事項?
3、是否在訂定契約後兩年內或保險公司知情一個月內的除斥期間時效內行使?
4、隱瞞告知的事項是否具有重要性,足以影響保險公司的危險估計?
若無法滿足上述條件,則保險公司解除契約就不合法。另外若購買的保險契約內所規定的保險事故已經發生時,則未告知的事項與保險事故的發生還需要具有因果關係。所謂的因果關係是指無論是直接、間接,只要對於提高保險事故的發生機率有著或然性。但舉證之責在保戶身上,保戶需要證明兩者間毫無關連性,才有此但書的適用。
保險法第64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