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人「在馬路上」就有風險!非懂不可的「汽車強制險」保障內容

保險不是越多越好,買錯了保險比不買保險還糟糕。在「保險大不同」網站中,整理了醫學以及官方資訊,並且用條款、法條的層面,為讀者分析各種保單的適用性。

原本只是因為家人發生重大變故而研究了好幾年的保險,後來在親友的力邀之下加入某保險公司,但接觸舊保戶時,發覺怎麼大家都買保費高保障低的商品?

『保險應該要用小錢換取大保障』
『保險應該要優先保障較大的風險損失,再考量較小的風險損失』

因此決定轉進保經業,並利用時間去進修法律、條款、核保、理賠、醫學等相關課程,期望有更多的能力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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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申請方式以及相關文件

交通事故發生時,「強制險」可以向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請求給付的請求權人包含以下兩種狀況:
1、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2、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遺屬的定義與法定繼承人不同,其順位如下:
(1) 父母、子女及配偶。
(2) 祖父母。
(3) 孫子女。
(4) 兄弟姐妹。
(5) 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

至於該向哪邊申請保險金,則按照受害人的身分略有些不同:

例如A、B、C三車發生車禍,又撞擊到一位騎自行車的D君,那麼A車駕駛人可向B或C車兩家任一保險公司申請理賠,A車乘客與自行車D君可向A或B或C車三家任一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若其中一輛車輛未投保,則也可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

而若是對方車輛不願意提供投保保險公司,可直接檢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與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電話:0800-825-688、傳真:02-23219134)查詢。

而所需申請給付的文件包含如下:

醫療費用收據可使用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之醫療費用影本。

若車禍雙方和解時沒有特別約定賠償金需排除「強制險」給付的保險金,則按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0條規定「保險金視為賠償金額的一部份」,因此當被保險人已經先行賠償給受害者後,那麼被保險人可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則需要另外提供保險證號與行、駕照文件。

強制險不理賠情況與代位求償

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受害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包含:
1、故意行為所致。
2、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故意」指的是對於交通事故使自己受傷或死亡的行為是刻意的,而「犯罪」則是如偷竊、強盜逃逸過程中發生事故,但需特別注意的是酒駕目前也是犯罪行為的一種。

而被保險人若有以下情況:
1、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2、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
3、故意行為所致。
4、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5、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無照駕駛)

那發生事故時,保險公司雖一樣會理賠給受害人,但理賠過後會代位向被保險人求償。由此可知保險並非免死金牌,若有酒後駕車或其他危險駕駛行為均逃不過應負的法律與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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