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智翁被騙數億財產,太太花15年苦打官司…面對失智後的財務,「意定監護」提早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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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監護要如何辦理?

1.當事人取得受任人同意:當事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可以是一人或數人)承諾擔任監護人,並與其簽定意定監護契約,以替代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法人亦得為意定監護之受任人。

2.意定監護契約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7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前項公證,應有當事人及受任人在場,向公證人表明其合意,始得為之。

3.意定監護契約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發生效力。

4.受任人開始執行監護職務。

意定監護跟以往的監護制度到底有那些改變?有以下幾個:

1.監護人之產生
以往是要本人喪失意思能力而受監護宣告時,由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意定監護是本人意思能力尚健全時,就先與受任人約定,在其受監護宣告時,由受任人擔任其監護人,因此監護人可以自己先決定好,不必經由法官指定。

2.監護人之人選
以往限於一定範圍內之人選(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意定監護由自己選定,不限上述的人選。

3.監護人執行職務之範圍
以往是由法院依職權指定,意定監護是依意定監護契約所定。例如你可選擇多位監護人,分別負責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等事項,可能醫療生活是A負責,B則負責財產管理等。

4.監護人處分財產之限制
民法第1101條有明定: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意定監護契約可約定受任人執行監護職務,不受民法規定之限制。如果本人於意定監護契約已特別約定監護人可以代理受監護人購置、處分不動產或得以受監護人財產為投資者,此時應優先落實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可以投資的項目將不再只限於上述的公債等項目。

我們有一天可能會需要家人或朋友等,幫我們申請監護宣告,因為當我們失智、失能、癱瘓等情況下時,我們需要一個法定代理人,來幫我們行使法律、財務等相關的事務,以避免我們被詐騙、財產被侵占等。意定監護是更方便,讓我們可以在健康意識清楚時,先找好監護人,以減少屆時法院還要做監護人資格審核,時間拖延許久,到時審定的監護人人選,可能也不是你屬意的,這是法律上一大進步。

只是這些都是事後的防範措施,因應失能、失智等風險,你其實可以做更積極的規劃、未雨綢繆──先成立一個金錢型自益信託,把你名下的財產放入信託內。例如自己當委託人,以銀行信託部當受託人,到時定存、投資資產、保險給付等,都進入信託內變成信託財產,就不用怕說會受到詐騙、被侵占等,因為信託財產只能依信託指示做管理運用。關於信託請參考我上一篇文章:《不幸身故,兄弟姊妹竟然可以跟配偶一起分遺產?避免4麻煩,信託人人可規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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