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理財

年紀大了記憶衰退,有些人或有些事一時想不起來,有時也蠻無奈的。網路上流傳一個故事:美國德州一位90多歲的老奶奶從沃爾瑪購物中心出來,她看見4個小伙子坐在她的車裡,她毫不猶豫的拔出槍來,吼到:「我知道怎麼開槍!」4個小伙子立馬跑走了。坐進車裡後,老奶奶手抖得厲害,鑰匙怎麼也插不進去,車裡東西也不對,出來一看,自己的車停在不遠處,老奶奶開上車直接去了警局。接案的警察笑個不停,指了指邊上4個跑來報警自己車被劫的年輕人,老奶奶沒有被起訴…。

「Senior Moment」是近年流行的一個詞,字面的意思是「高齡的一刻」,真正的意思是短暫的失憶。失智症是一個我們必須面對的事實,失智症患者除了記憶力受損,定向感、判斷力也會受到影響,他們會做出甚麼行為,也許是超乎我們的想像的。

曾聽過一個親戚說,他們有一次去大飯店的廚房接回他媽媽,老人家不知為何自己跑去那裡。失智症患者因為判斷力變差了,因此常成為詐騙的目標,尤其是手頭上擁有財富的人。報導者的文章《最難舉證的受害人——圍繞失智者的犯罪風暴》即報導一位吳先生被詐騙上億財產,他太太花了15年四處奔走打官司的案子。在報導中提到,與失智有關的判決,地方法院民事案件自2006年的115件成長至2016年的1,990件,件數增量高達16.3倍。

如果等到被詐騙或是發生什麼事情,再來亡羊補牢就太慢了,在法律上你可以採取一些行動來防範,同時也保護失智症的患者──去法院申請監護宣告。為了保障那些因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無法像一般人一樣做出理智決定的人,透過法院指定一個監護人,來代替這個精神障礙者做所有法律上的決定。

民法第14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為什麼要申請監護宣告?民法有相關的條文:
第15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第75條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

意思是說像上面的例子:吳太太去申請監護宣告通過後,她先生就變成無行為能力的人,所有可能牽涉法律效果的決定:例如簽訂投資、買賣契約等等,都必須由吳太太來代勞,吳先生不能單獨為之。一旦申請了監護、輔助宣告,公告資料(是否有受監護輔助宣告在法院的家事事件專區可查詢的到),同時資料也將傳送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你也可以去聯徵中心申請當事人註記,保護當事人,防範被歹徒冒名到銀行貸款或申請信用卡,或受不了親友人情壓力,而出面申請貸款、信用卡或擔任保證人,因而可利用此「註記」資訊,讓金融機構注意或退件(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當事人註記」。)

法院若裁定監護宣告,受宣告之人在法律上就是「無行為能力人」,喪失自主決定權,不能作任何有效的法律行為。一切的意思表示,都必須由法定代理人(即監護人)為之,減少被詐遍集團誘騙提款,或是像上例吳先生被騙做投資,事後要告舉證也困難的狀況,他可能在提款時就會被銀行行員擋住了。

但是以往的監護宣告制度,往往耗費蠻長的時間,在這過程中法院要進行精神鑑定、確認監護人是否有足夠資格等等,時間通常要數個月之久。它要當事人被診斷出發病後,才能由他的親屬或社工單位等人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另外是聲請監護宣告的時候,當事人通常已經是意識不清的狀態,他也無法表達誰是適合自己的監護人。如果他名下有財產,可能就會出現家屬爭取監護權,實際是為爭奪財產,而且監護人也是由法官指派的人選,可能也不會是當事人所希望的。

為了解決這種成年人監護制度是在本人喪失意思能力才能啟動,無法充分符合受監護人意願之問題,立法院在108年5月24日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意定監護)。

意定監護制度,是在本人之意思能力尚健全時,當事人與受任人約定,於當事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答應擔任監護人,使本人於意思能力喪失後,可依其先前之意思自行決定未來的監護人。而不是法官依職權選定監護人,較符合人性尊嚴及本人利益,並完善民法監護制度現行民法規定。現有的「法定成年監護」只有在當事人喪失意思表達能力時,如重度失智、失能、癱瘓等情況下,經聲請人聲請,才能由法院依職權宣告監護;法院依職權選擇配偶、四親等內親屬、1年內曾同居者等適當者為監護人。

意定監護是讓當事人先以書面方式指定:自己未來如果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要由誰來擔任他的監護人。有一天如果他真的因為失智、失能,生活無法自理時,這個他指定的人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而法院的審查也會尊重當事人的意思,直接選任他指定的人(一人或是多人)做為監護人。這樣可以減少審查時間,另一方面也可以比較尊重當事人本身的意願,減少家族內部為了爭奪監護人地位的糾紛。{DS}

意定監護要如何辦理?

1.當事人取得受任人同意:當事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可以是一人或數人)承諾擔任監護人,並與其簽定意定監護契約,以替代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法人亦得為意定監護之受任人。

2.意定監護契約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7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前項公證,應有當事人及受任人在場,向公證人表明其合意,始得為之。

3.意定監護契約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發生效力。

4.受任人開始執行監護職務。

意定監護跟以往的監護制度到底有那些改變?有以下幾個:

1.監護人之產生
以往是要本人喪失意思能力而受監護宣告時,由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意定監護是本人意思能力尚健全時,就先與受任人約定,在其受監護宣告時,由受任人擔任其監護人,因此監護人可以自己先決定好,不必經由法官指定。

2.監護人之人選
以往限於一定範圍內之人選(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意定監護由自己選定,不限上述的人選。

3.監護人執行職務之範圍
以往是由法院依職權指定,意定監護是依意定監護契約所定。例如你可選擇多位監護人,分別負責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等事項,可能醫療生活是A負責,B則負責財產管理等。

4.監護人處分財產之限制
民法第1101條有明定: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意定監護契約可約定受任人執行監護職務,不受民法規定之限制。如果本人於意定監護契約已特別約定監護人可以代理受監護人購置、處分不動產或得以受監護人財產為投資者,此時應優先落實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可以投資的項目將不再只限於上述的公債等項目。

我們有一天可能會需要家人或朋友等,幫我們申請監護宣告,因為當我們失智、失能、癱瘓等情況下時,我們需要一個法定代理人,來幫我們行使法律、財務等相關的事務,以避免我們被詐騙、財產被侵占等。意定監護是更方便,讓我們可以在健康意識清楚時,先找好監護人,以減少屆時法院還要做監護人資格審核,時間拖延許久,到時審定的監護人人選,可能也不是你屬意的,這是法律上一大進步。

只是這些都是事後的防範措施,因應失能、失智等風險,你其實可以做更積極的規劃、未雨綢繆──先成立一個金錢型自益信託,把你名下的財產放入信託內。例如自己當委託人,以銀行信託部當受託人,到時定存、投資資產、保險給付等,都進入信託內變成信託財產,就不用怕說會受到詐騙、被侵占等,因為信託財產只能依信託指示做管理運用。關於信託請參考我上一篇文章:《不幸身故,兄弟姊妹竟然可以跟配偶一起分遺產?避免4麻煩,信託人人可規畫》。

作者簡介_廖義榮

作者擁有國際理財規劃認證CFP證照,是專職的獨立理財顧問,提供客戶理財規劃顧問諮詢服務,公益/私益信託設立諮詢,及在企業推廣EAP員工協助方案:員工理財教育與諮詢。接受企業、團體預約退休規劃或理財投資相關課程講師,員工理財規劃諮詢,或個人/家庭理財規劃諮詢,聯絡信箱:jose.b123@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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