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4年,她在發年終前1個月被主管要求「主動離職」...律師教你5件事,要回你的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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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這間公司的時間不算短,大概是4年多一點點...,雖然平常認真,但工作表現上並不是太出色,這天,就在年終發放的前1個月,主管突然召見他...。

「由於最近景氣不佳,公司已經好幾個月虧損,為了控制成本,希望你主動離職,做到這個月底。」他怎麼也沒想到,自己每天認真工作,竟成了公司首波被裁員的對象…。

這下可糟了,現在不僅年終領不到,公司更直接表明要他自己走人,擺明不想付資遣費,他該怎麼辦才好?有什麼法律途徑可以保障他?

Q1:公司不給小欣資遣費怎麼辦?
→首先重點:想拿資遣費,記得千萬不能填寫自願離職申請書,否則會喪失所有相關權益喔!勞基法第19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基本上雇主必須要按照實際情況記載,若違反(亂寫),就可能會肇生其他法律問題。

方法1:到各縣市「勞工局」、或「公所」聲請調解
勞工局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召集勞資雙方進行調解,若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勞工局就會進行仲裁,若勞資雙方都同意仲裁結果,就結束,但若不同意,就提起民事訴訟(註:不過提起訴訟時,法院還是有可能會再安排調解的喔…)。細節看這:如何聲請調解

方法2:直接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公司不給資遣費,若不想調解,勞工可直接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法官判決,不過勝訴與否就要看各自舉證的內容與個案攻防,且勞方需先預繳裁判費(官司結束由輸的一方負責裁判費)。細節看這:民事訴訟程序

Q2:只要是沒工作,都可以領資遣費嗎?
→不一定喔!下面用表一與表二列舉常見的情況,與大家說明:

表一:當勞工被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需提供資遣費


表二:當勞工被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不需提供資遣費


Q3:小欣1個月被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是合法的嗎(突襲、無預警)?
→雇主需根據員工的年資,於規定提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勞基法第16條第1項:
雇主依第11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Q4:小欣被資遣了,還有什麼保障嗎?
→小欣被資遣了,若需要找工作,可請假外出,且請假期間的工資,雇主仍要支付喔!

勞基法第16條第2項: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Q5:小欣可以拿到多少資遣費呢?
→雇主需根據員工的年資,計算資遣費。

自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簡稱勞退新制)實施後,有關資遣費規定,與勞動基準法退休金(簡稱勞退舊制)計算不同。若您具有退舊制與新制年資,則資遣費分開計算後併計。

勞退舊制(勞基法第17條):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勞退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一、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0.5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
二、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基本上新制相較舊制請求數額會比較少,新制下的資遣費基數被折半,也就是勞工能領的資遣費變少。這對勞工是好是壞,則見仁見智了。詳細計算方式,可看這篇:資遣可要3權益+資遣費自算

Q6:小欣何時可拿到資遣費呢?
→均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
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2項。
舊制: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3項、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2項。

所以如果雇主有遲延到,就要馬上採取法律行動喔!

本文獲「律師真心話」授權轉載,原文:【職場/勞資】公司不給資遣費怎辦?相關權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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