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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127條:「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很多保戶在填寫要保書時,在健康告知欄一律填「否」,也就是不曾罹患要保書所列的相關疾病。
或是認為只要拖過解除契約權的兩年期限,就算有「既往症」(投保前就發生過的疾病),保險公司也不能解約、必須理賠。但事實是,保單只能保障保單生效後所發生的疾病,等到身體出狀況了,再去僥倖投保,保險公司只要調閱過去的就醫紀錄,證明是「既往症」,保費就會白繳。
真理6、保單只有相對好、沒有絕對好
「這張新推出的保單,保障範圍比我買的舊保單還要大,但是舊保單已經繳了好幾年,我該解約買新保單呢?還是要續繳呢?」。就像汽車進行小改款,就能以新車面貌上市,保單也是。 台灣每年平均有上百張新保單上架,同一類險種,多加個1或2項給付,或是強化原有給付,搖身一變就是一張新保單。這些New Arrival讓不少保戶忍不住買了一張又一張。
要提醒的是,保戶不需要追求完全保障、絕對保障,只要保障能含括到主要的風險、最大的風險就好。
真理7、不是所有風險都只能靠投保
死、殘、病、老,人生4大風險,雖然都有保險商品可以轉移,但是並非所有的風險都只能靠投保,譬如老年風險、長壽風險。因為長壽風險不像另外3項風險,可能明天就到,而是有長達數十年時間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