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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當「婚前里程碑」?女生墊房貸還被劈腿,一個悲慘故事給熱戀情侶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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馨講堂》談情人分手的不動產債務

近年來,社會風氣逐漸開放,男女朋友婚前同居已屬常見,加上買屋保值的觀念使然,許多小情侶選擇在婚前一起買房子,作為愛的小屋與愛情保證。不過,因為情侶不像夫妻多了層法律保障,即使親如枕邊人,只要牽涉到金錢,為了避免未來無謂的糾紛,怎麼買、怎麼出資,還是一切白紙黑字比較好。

還沒有結婚的情侶,如果共同買屋卻沒有白紙黑字載明在合約上,事後要是因故得處分,會產生很多不必要的糾紛,因此若雙方財務狀況都很單純,可以考慮登記時採用登記在兩人共同名下的做法,但要先闡明兩人之間的出資比例,同時最好要求代書在建物及土地所有人登記時,載明各自的持分比例,而建物及土地謄本也可以依照兩人的持分比例分別持有。

除此之外,一切付款最好能採取銀行轉帳的方式,保留紀錄,未來若真不幸對簿公堂,可以作為主張自身權益的證據。不過這方法也不是百分百行得通,因為過去曾有男方即便出示匯款證明,女方主張男方是「贈與房產」而勝訴的判決。但無論如何,為了彼此好,相關證明能夠多保存,也好過什麼都沒有。

當然,若登記房子為共同所有,除了要注意兩造彼此是否有債務問題,可能造成房屋被法拍狀況外,未來處分也須經過雙方同意,交易難度會增加。如果情侶或夫妻的其中一方必須負擔較大財務風險(例如自行創業開公司,或是個人仍有債務待處理),建議在雙方協調之後,將房子登記在信用與財務狀況較佳的貸款者名下,同時簽訂權利義務合約,保障彼此的權益。

除此之外,買房子還會牽涉到貸款問題,情侶們還會面臨到由誰出面借款的抉擇,目前多數銀行都不接受房貸「共同貸款制」,也就是說一間房子的貸款人,銀行只接受一人出面借款當「債務人」,不過有時也會要求提供「連帶保證人」,因此一般建議由經濟條件較好的一方當「借款人」,而另一方則當「連帶保證人」,如此雙方可以共同承擔責任,也更有機會以較好的條件借到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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