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有的病史就先不要告知,過兩年後再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就會賠!」
這句話錯的非常嚴重,卻也是你我身邊常聽到。
首先835小編先為大家解釋,為什麼會有「投保超過兩年,保險公司就理賠」的說法出現。
其實,正確說法應該是「投保超過兩年,保險公司不得解約」,這是根據保險法第64條所解釋的,簡單來說,投保時,在書面詢問時應據實告知,若隱瞞故意不說,保險公司在投保的兩年內查到,是可以解除契約,也就是將保單解約;如果是超過兩年才查到,保險公司是不能解約的。
而在保險法第127條提到投保健康險時,已在生病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是不負理賠責任的。
由此可知,健康險通常是不理賠「既往症」,包含投保前就已發生的疾病,即使投保超過兩年,也是不在承保的範圍之內唷。
◎最後做簡單的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