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
一、勞基法裡面只有「技術生」,並沒有實習生
先說明一下,實習生其實並沒有出現在勞基法的法條之中,從64~69條都是規範關於「技術生」的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很多朋友都會在第一時間將實習生與技術生混為一談,其實還是要看其中的約定內容為何才能決定,開始之前先與各位說明清楚這個概念。
二、實習生是否適用勞基法,要看其中的約定內容
那麼如果只是單純的企業實習,是否適用勞基法呢?大底上我們可以分成兩個面向來討論:
1、實習機構提供薪資或生活津貼
2、實習機構提供獎學金或助學金
第一種其實就很顯的就是屬於僱傭關係,其實我們在這一篇新聞稿之中便可以判定是屬於此種類型,一般來說只要是有提供薪資、勞務專屬性的話,那麼都是僱傭關係,屬於可以主張勞動法令的範圍。
三、任何的合約跟勞基法牴觸都是無效的
除非您是勞基法素人,否則隨便去檢查(勞檢),都會「滿載而歸」,店家其實真的搞錯了方向,以為只要有合約、有律師便可以站得住腳,我來說說他有幾項違法好了:
工作14小時?法令規是8小時正常工時+4小時延長工作時間
加班46小時?每個月都有46小時加班時數的上限
三週前預告?工作不到半年卻要三週前預告,法令是10天
實領一萬六?基本工資二萬多,這中間的算法要說明
求償不行嗎?跟學生求償59萬,企業違法卻還提告學生,這哪門?
小弟隨便舉了這幾點,如果請勞檢員去逛逛的話,恐怕是收穫頗豐,這也難怪長官說話很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