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商業周刊》出版部門編輯之專業主題式雜誌,定期出版關於投資理財、職場競爭力、生活健康等不同議題之刊物。
儘管一般人個人綜所稅的計算與申報,並不是那麼複雜,收入較高、但有點資產或資產多元化的高資產族,又多半是委託給記帳士、會計師,或是銀行理專、壽險顧問等幫忙報稅。只不過,稅法常常在變,在計畫永遠趕不上變化之下,還是要先擁有正確的觀念,才能在節稅時不至於掛一漏萬,成為稅捐單位補稅或罰款的對象。以下所整理出來的節稅迷思,將由會計師等專家們(包括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許志文、勤業眾信稅務執業會計師莊瑜敏、漢邦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史芳銘、會計師羅澤鈺,以及長期擔任中區國稅局稅務志工的張國鼎)與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副局長王玠琛、股長李曉芬等人一一提出解答。
迷思4.如果長年在大陸經商或生活,在台灣居住不超過30天,就可以不用繳交中華民國的綜所稅?
正解:錯!只要設有「戶籍」,且經國稅局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就得依法申報及繳稅。
藝人黃安因為心肌梗塞而透過保險公司租用專機回台就醫,引發濫用健保的爭議。此外,更牽扯出他長年在大陸工作及投資項目眾多,雖在台灣持續繳交健保費,卻沒有在台灣繳任何一毛稅,成為國內所得稅的一大漏洞。
但事實上,依照《所得稅法》第2條與第7條的規定,「只要長期待在中國大陸,就完全不用在台灣繳稅」,是錯誤的說法。勤業眾信提醒,因為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國人在大陸的所得,應連同台灣來源所得申報繳納所得稅。
此外,根據財政部關於綜所稅的新頒法令及102年度綜所稅申報注意事項說明中明白指出:「自2013年1月1日起,《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認定原則如下: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2.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前點第2款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1.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2.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3.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雇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4.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也就是說,長期居住在大陸經商及生活的國人,只要仍在台灣設有戶籍、持續享有全民健保等社會福利,或只是「單身赴任(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時等,就算一年只待在台灣一天,都還算是「中華民國稅務居民」,還是要依法申報個人綜所稅。
【延伸閱讀】新制身心障礙手冊開始換發
今年要特別提醒民眾的是,原持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舊制)者,必須在2015年7月11日至2019年7月10日間,辦理換發身心障礙證明(新制)。未於期限內申請換發者,原身心障礙手冊將會自2019年7月11日起失效,且將註銷身心障礙的資格。到時候,將會一併喪失扶養親屬資格。
【延伸閱讀】《所得稅法》第2、7條說明
《所得稅法》第2條中規定: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所得稅法》第7條:本法稱人,係指自然人及法人。本法稱個人,係指自然人。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下列兩種: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本法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
本法稱納稅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
本法稱扣繳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給付中扣繳所得稅款之人。
【延伸閱讀】誰會被課徵海外所得稅?
身分: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有身分證、設有戶籍、居留)
收入來源:非中華民國境內 非大陸地區
所得金額:海外所得100萬元
最低稅負:綜合所得淨額+特定保險給付+非現金捐贈扣除額+私募基金受益憑證差價利得+海外所得>670萬元
海外所得必須申報最低稅負
身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海外所得不必申報最低稅負
註:勤業眾信提醒,個人在計算海外所得時,只要是在2009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有價證券或境外基金受益憑證,可按照「原始取得成本」或「2009年12月31日收盤價/淨值」兩者擇一認定為成本;但是,當個人海外資產的財產交易有損失,而想要從同年度海外資產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時,其損失及所得都必須按「實際成交價格」,以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所得或損失
【延伸閱讀】個人買賣房屋,比公司稅額低
說明:暫不考慮其他稅負,在主體為「個人」、適用「舊制」,且土地與房屋所得假設都為100萬元之下的不動產買賣課稅比較:
處分階段:土地
個人:0
法人:0
擬制為獨資或合夥:0
處分階段:房屋
個人:2年內自住重購:0 應稅:實際所得或推定所得(稅率由5%~45%)
法人:營所稅17%(且用「實際所得」計算)
擬制為獨資或合夥:8.5%
分配階段:土地及房屋
個人:無(不適用,因為要由公司賣出不動產,並且分配給個人,才叫分配)
法人:分配盈餘:土地為45萬、房屋41.175萬,共86.175萬(註)
不分配盈餘:18.3萬,因加徵10%未分配盈餘稅前,房屋利得為83萬(100萬-17萬)、土地利得為100萬,加徵10%計算後為(83萬+100萬)×10%=18.3萬
擬制為獨資或合夥:視同分配盈餘:土地為45萬、房屋41.175萬,共86.175萬
資料來源: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經理劉慧雯
【延伸閱讀】我該去哪裡下載退稅申請書?
1.民眾可先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
2.書表及檔案下載
3.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
4.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即可下載綜所稅的「第3頁序號8的「綜合所得稅更正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