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買房時契約若沒寫上「這個日期」,銀行就不撥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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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簽約時未於契約上明訂交屋之最後期限,買方還是可依照《民法》第345條、最高法院判決案例及政府公佈之買賣定型化契約等相關規定,以存證信函的格式,將交易延遲交屋可歸責賣方之原因、律定最遲交屋期限(最好從對方收件日起算一個月)及違約處理方式等狀況繕寫清楚,同時寄給仲介與賣方,如屆時賣方仍無法完成交屋時,買方於法庭上即可主張已經重新給予賣方新的交屋期限,強化可歸責於賣方之正當性,就更容易為自己爭取到更好的賠償條件。如果不知道怎麼寫存證信函,可以請教具有法律專業的朋友,或花點小錢由律師協助代擬皆可。

同事將存證信函寄給賣方與仲介後,不到一個星期就接到仲介主動聯絡,兩星期後賣方完成了房屋權狀上抵押權塗銷,延宕三個多月的交屋手續,就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全數完成。當然,如果一開始就要求仲介使用政府頒訂之買賣定型化契約,或許賣方與仲介就不敢這麼肆無忌憚的任意拖延交屋時間,誠摯建議大家,契約雖然落落長,簽字前還是做一下功課,才不會事後花更大的力氣去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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