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的父親,在去年過世了。生前他本來也想留下遺囑的,但總有一些顧忌,因此沒有把這個想法付諸實行,沒想到在檢查出胰臟癌後只不過1個月,老天爺就把他給帶走了。
繼承人除了張先生,還有2個弟弟,但其中有1個弟弟,在張伯伯生前就讓他操了不少心,張伯伯也因此曾在言談中透露過,想對於3個兒子們的分配比率做一些調整,但畢竟還來不及有個最終方案,他就離開了。
因此,在張先生委任本所處理好父親的遺產稅申報與繳納後,就和我討論起,遺產分割協議書的內容。
在處理遺產繼承時,主要有3種方式:
1.按照遺囑分配。
2.繼承人間,共同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
3.透過法院判決。
畢竟,如果3兄弟們能簽署協議書,大家就不需要為遺產的事上法院。
而我提醒張先生的幾件事項,也和大家分享,「當被繼承人沒有留下遺囑,而繼承人們要透過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時,必須要留意的幾件事」:
一、遺產分割協議書,必須「全體」法定繼承人簽署
換言之,今天如果任何一位繼承人,對於分配遺產的方式不滿意,而不願意簽署協議書,那很遺憾的,我們只好透過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才能繼承遺產了。
筆者也曾有客戶,在被繼承人身故後,通知其中一位已經許久不和親戚們聯絡的繼承人,請他出席參加母親告別式。沒想到那位繼承人並未出現。後來其他繼承人辦理完遺產稅申報與繳納程序之後,再次通知他,請他出來討論遺產分配事宜,他也避而不見。甚至,其他繼承人都找到對方的家,按門鈴請他出面討論,但對方仍無回應。無奈之下,筆者的客戶只好委任筆者,透過法院的判決,來處理這件遺產分配事宜。
法院審理過程,對方雖然仍未出庭,但此時,筆者善用訴訟法上的「一造辯論判決」的聲請,還是順利取得法院的判決書。而我們在拿到法院的遺產分割判決書與確定證明書之後,任何一位繼承人都可以自行去遺產所在的相關單位,辦理遺產過戶、匯款等程序,事情還是獲得解決的方法。
二、遺產稅要繳清(拿到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
不論是被繼承人生前有留下遺囑,指定遺產分配方式(特別是不動產的指定),或是繼承人們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即便是透過法院判決書分配遺產,所有「分配遺產的前提」,都是遺產稅要繳清!
因此,在繼承人們到事務所和我討論遺產分配時,我都會先問客戶「請問遺產稅申報了嗎?拿到完稅或免稅證明了嗎?」如果客戶回答:「還沒有。」也沒關係,因為本所也和代書(地政士)合作處理遺產稅的申報處理。但提醒各位讀者,這是很重要的前提要件!
三、遺產的範圍要確定
因此,我通常建議繼承人們,在取得國稅局的完稅證明之後,我們用完稅證明書上面記載為遺產的財產,來討論如何分配。
不然,大家根本對於遺產有哪些?還沒有完整概念,很難討論事情。
當然,在筆者處理遺產分割訴訟的經驗中,曾遇過許多沒有登記在繼承人名下,但家屬們主張是繼承人把不動產(或銀行帳號、投資帳號)借名登記在某位子女名下,或是財產登記在繼承人名下(例如筆者遇過股權、不動產),但家屬中有人主張,那實際上是自己的財產,只是因故(理由就五花八門了),借用被繼承人的名義登記,也就是「財產有借名登記的情況」。
筆者也常遇到,家屬中有人主張,曾為被繼承人(父母親)代墊過多少的醫藥費、照顧費、稅費...,因此要求其他繼承人們共同分擔的「返還代墊款」問題。
而「遺產範圍」如果大家認定的範圍不一致(例如:老大主張,登記在老二名下的房產,是父親借名登記在老二名下的,因此,父親過世後,雖然這筆房產不被列為遺產,但實際上是遺產,就也要來討論如何分配,就是筆者常處理的法律糾紛)。
很遺憾,協議書就簽不下來,大家只好上法院確認,哪些財產是遺產了!
四、財產的價值
最典型的就是「不動產的價值」,大家認定的標準不一。遺產稅用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計算價值,但在做遺產分配時,大家都是希望以市價討論,尤其是要約定不動產只分配給特定繼承人時,一定會討論到,他要用每坪多少錢?來買其他繼承人的持份。而當價格談不攏時,協議書就簽不下來。
筆者不論是協助客戶談遺產分配,或是透過法院訴訟處理,當不動產價值認定標準不同時,就是透過不動產估價師估價。
但實務上,筆者也遇過繼承人們對於估價師的估價結果,有不同意見的案例(例如,想要對方價購自己持份的一方,會希望估價高一點,但估價結果,金額沒他希望的高時,他就有意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