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公司如果營業困難的話,的確是可以請員工離職,但別忘了勞基法中關於離職有以下的三種:自請離職、資遣、解僱。
依現行勞基法第11條第2款的規定,企業有虧損或業務緊縮時,要先行通報主管機關,然後對於員工要進行資遣的動作,因此根本沒有上述員工只能接受公司通知然後…進行離職而且放棄要求資遣費的權利,這條款仍是違法無效。
四、關於預告期間這一件事:
合約內容:
回答:
依勞基法第16條的規定,員工的年資與預告期間都有相關的說明,再者以實務來說的話,員工今天就算不遵守預告期間而離職,公司也不得扣發薪資,只得依民法相關程序而向員工求償,因此這種不論員工年資,硬性規定預告期間30日的做法,仍是與現行的法令有所牴觸,這仍是無效。
講完了,一張合約也才九點,結果就有一半都有問題,私下查了這一間企業,竟然規模還不小,不知這間企業的法務是在吃什麼的,這種約定只要送到勞檢處,保證罰不完。
結語
簡單嗎?清楚嗎?一間這麼大的企業結果還是亂搞一通啊,勞動政策重點在溝通協商,絕非用想像空間、法律的灰色地帶來互相的攻防,與各位分享這荒唐的案例!
本文獲冰與火的世界授權轉載,原文: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各位有聽過『試用服務自願書』嗎,我們拿條款出來討論討論!
冰與火的世界
勞雇關係,就像大自然中的冰與火一樣,有時衝突、有時共存,用時事、法令、實際案例來與大家分享、討論,找出一個適合的角度與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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