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買房給母親,他不斷轉職跳槽拚高薪...想不到竟因此房貸下不來,賠掉第一桶金

徐佳馨,現職為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經理。畢業於世新大學廣電系、輔仁大學大眾傳播研究所,學傳播卻因緣際會進入房產業,多年來在海納百川的房地產業裡看市場也看人生,擅長以淺顯方式解釋法規、政策與市場趨勢,除採訪與廣播、電視節目外,專欄散見聯合新聞網、YAHOO奇摩房地產、東網台灣、NOWNEWS、商周財富網等媒體,著有《房市專家教你買一間會賺錢的房子》、《30堂千萬房產課》。


根據小陶的說法,銀行只願意貸款六成的原因不只一個,扣除小陶買的房子因為有點老,加上又沒有那麼方便,條件不是銀行喜歡的,所以影響到貸款之外,小陶自己長年沒有注意保持信用良好,也得替這次貸款下不來負上一部分責任。

原因之一是小陶收入雖然不錯,可是當時仗著年輕,為了增加更多收入,小陶幾乎是有槽就跳,轉職頻頻,業務職底薪往往不高,收入波動大,被銀行認為還款能力可能不足。更雪上加霜的是,小陶在剛出社會的時候,認為當業務一定要把行頭準備好,很多時候信用卡刷下去後就忘記,他自己又堅持不要辦轉帳,這一來一往之間,有時候因為工作太忙就沒有去繳錢,拖到銀行來電也是家常便飯,當年畢竟是個涉世未深的年輕人,怎麼想也想不到這種事情次數一多,居然影響到自己的貸款條件。

「想不到居然買間房子,壞在這種事情上面。」小陶回想起來還是氣憤不已。

其實,小陶的問題並不是沒有解方,因為在買賣契約中,貸款不足屬於買方的購屋風險,賣方沒有承擔這個風險的義務,在公平對等的前提下,契約是不會特別針對貸款不足作附加條款,如果當初有人告訴小陶,既然有貸款疑慮,無論誰告訴你貸款多少成數,都應該在買賣契約書上針對成數與金額,以簡單、寫明特約條款,例如這個寫法:

「如買方向銀行申辦貸款未達總價八成,買賣契約無條件解除並回復原狀,除相關費用各自負擔外,買方無須負擔任何賠償。」

實務上,如果買方對貸款成數的要求特別高,建議在一開始簽訂斡旋單據時,應該要求房仲將貸款條件寫明在斡旋單或要約書上,並獲得賣方的同意,以避免未來陷入貸款不足得要賠款的窘境。

即使千百個不願意,小陶怕母親擔心所以沒有講,加上短時間實在籌不出那麼多錢來,最後還是賠錢了事,一切歸零,重新開始。

或許每場災難後都帶著祝福,雖然是重重一跤,但也讓他日後更為謹慎,為此改變個性與態度的小陶,竟在職場擁有一片新天地,賺進了更多人生財富,只是這一朝被蛇咬,認為自己沒買屋命的小陶,日後買房子都只敢用太太的名字。

「我太太搞不好會很感謝我那個跟斗吧。」小陶回想往事,淡淡地下了這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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