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保險受益人不應該優先填「法定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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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包含子女、孫子女等,而養子女(經認養程序)等同婚生子女,亦在第一順位;根據民法1139條,以親等近者為先,因此,子女(養子女)、孫子女等,是以子女(養子女)為優先。

第二順位:父母親(不含配偶之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不含配偶之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不含配偶之祖父母)。

要注意的是,同一順位若有多人,則會以均分的方式分配。(註:民法第1141條,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分配之比例

根據民法第1144條規定:

1、當有配偶與孩子(第一順位)時,則應所有人均分。

2、當有配偶與父母親(第二順位)或是兄弟姊妹(第三順位)時,則由配偶取得二分之一,另外的二分之一由父母親或兄弟姊妹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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