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包含子女、孫子女等,而養子女(經認養程序)等同婚生子女,亦在第一順位;根據民法1139條,以親等近者為先,因此,子女(養子女)、孫子女等,是以子女(養子女)為優先。
第二順位:父母親(不含配偶之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不含配偶之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不含配偶之祖父母)。
要注意的是,同一順位若有多人,則會以均分的方式分配。(註:民法第1141條,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分配之比例
根據民法第1144條規定:
1、當有配偶與孩子(第一順位)時,則應所有人均分。
2、當有配偶與父母親(第二順位)或是兄弟姊妹(第三順位)時,則由配偶取得二分之一,另外的二分之一由父母親或兄弟姊妹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