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合乎規定嗎?親屬零收入未必可報扶養省稅!會計師傳授判斷秘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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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報稅季,民眾可靠列報扶養親屬節稅,不過根據往年經驗,錯誤列報情形也很多,會計師提醒,並非家人親屬失業、無所得或所得很低就能列報扶養,而是需符合法定「無謀生能力」要件,並傳授判斷秘訣。

KPMG安侯建業家族稅務辦公室協理陳信賢指出,很多民眾在申報扶養親屬時,常常以為只要家屬申報年度失業沒有所得或所得很低,就等於無謀生能力,因此可列報為扶養親屬,以增加可使用的免稅額金額。

舉例來說,子女扶養媽媽計稅時可多扣除1人免稅額,以今年每人免稅額新台幣8.8萬元、適用稅率5%計算,能省稅4400元,父母若年滿70歲,免稅額更提高至13.2萬元。不過要留意,若父母所得所高於免稅額及適用的扣除額,將不具有節稅效果。

而想合法列報扶養親屬,民眾得先搞懂稅法規定,陳信賢說明,首先,可先看扶養對象,若是父母、祖父母等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就可列報。

若未滿60歲,必須無「無謀生能力」才能列報,定義包含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因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無法工作、適用長照特別扣除額、受監護宣告,或年所得低於納保法基本生活費標準(現為18.2萬元)。

其次,若扶養對象是子女、兄弟姐妹、其他親屬(如孫子女、叔叔)等,必須是未成年,或已成年仍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才能列報,定義包含因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無法工作、適用長照扣除額或受監護宣告。

陳信賢提醒,民眾於今年申報所得稅時應特別注意是否有合乎規定,以免事後收到補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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