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這樣回覆在群組中,同時心想「一家分擔5萬元,應該還可以吧!」
「最近小孩要用錢,我資金比較緊。」大哥回覆。
而弟弟,則是「默默的,已讀不回。」
另一邊,大伯又在催促陳阿姨處理這件事了。為避免真的拿媽媽的錢去付,會導致兄妹們的紛爭,陳阿姨只能自己先出這筆款了。而這筆款,就默默的,大家似乎當做沒有這一回事,也沒再提要如何處理。
幾年後,媽媽身體狀況變得更差,甚至必須長期住院照顧,每個月醫療費用達到10幾萬元!雖然媽媽還有存款可以付,但家人間對於照顧方式、照顧品質(涉及到每月支出),已有意見分歧!
因此,即便陳阿姨提出收據,但大哥仍不願意用媽媽的存款給付,也不願意共同分擔;而弟弟則是一如往常的用沈默回應。在管錢的人(大哥)和主要照顧者(陳阿姨),對於錢的運用在意見不合的情況下,陳阿姨只好自掏腰包去付錢!
但這些錢,未來能找兄弟們共同分擔嗎?她心裡其實不抱太大的期待了!以上這些點點滴滴,讓她對於自己的未來,有了憂患意識!
她擔心:「未來自己的孩子們,會不會又像自己和兄弟們照顧失智母親時一樣,當遇到管錢的人和主要照顧者的意見不合時,整個照顧和錢的運用都卡住!自己也因此墊付了許多費用,把糾紛壓下來!但提到要向兄弟們追討共同分擔,也總是碰了許多的軟釘子,她不想一樣的困擾,發生在孝順願意照顧自己的子女身上。」
她也從朋友處聽說:某位共同的朋友A大哥,失智前也是很風光的大老闆,失智之後:「他的兒子竟然急著研究,如何可以移轉財產到自己名下?兒子也在父親身體狀況變差,頻繁出入醫院之際,趁出院空擋,做了幾筆有爭議的不動產贈與!以避免父親的財產未來變成遺產,要跟妹妹分!後來A大哥過世了,孩子們就為了這些生前贈與的不動產在打官司呢!」陳阿姨剛聽到這個故事時也很難理解,她覺得孩子們之前也都很有禮貌,乖乖的啊!他們自己也不是沒有賺錢,怎麼會為了錢這樣呢!沒想到父親生病後,竟然如此,人心真的很難預測。
再加上,自己擔任公司銀行貸款的連帶保證人,雖然目前營運正常,但若有工安意外或是遇到大環境不佳(像這幾年的疫情),都有可能讓公司營運有狀況,甚至產生債務,影響到自己的個人財產...。
這一切的一切,讓陳阿姨產生:「我該如何把我的老本,按照我想要的方式,用在我身上!而不會有前述的困擾呢?」的疑問!
而陳阿姨在看過筆者的一些文章分享之後,了解到筆者擁有信託和長照的專業,因此和筆者預約法律諮詢,討論她前述的困擾該如何解決?
律師建議》
「陳阿姨可以和銀行成立安養信託。而在目前她還健康時就先規畫,我們還能觀察對於信託契約的運作,有無需要調整之處?」
因此,透過筆者和合作的幾家銀行信託部討論後,選擇適合陳阿姨的受託銀行。並且,筆者和受託銀行信託部,共同規畫信託條款內容之後,陳阿姨將一筆現金做為信託財產,放入A銀行信託部,成立自益安養信託。
並和銀行約定:「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方式,可以放定存及符合陳阿姨風險承受等級的基金投資(筆者註:因此,信託財產仍有變大的可能)。」
給付方式:
1.未來(給付起始日,可以設定),每月定期定額從信託財產,給付陳阿姨5萬元作為生活費。
2.若遇到陳阿姨認知能力出現狀況,包含:失智、失能...等需要長照情況時,則請擔任共同監察人的筆者及大女兒,把關並指示受託銀行,將款項給付到符合信託條款的長照機構,並審核相關長照醫療費用支出,作為特殊給付。
同時也經過筆者建議在契約中約定:「未來生病時,如果家人幫自己聲請監護宣告,法院選出的監護人不管是誰,監護人也無權終止信託關係,不能把錢拿回來由監護人自己管理。」
如此一來,信託財產,仍然必須按照信託契約及陳阿姨選任的監察人,也就是筆者及大女兒的指示管理,可以避免監護人監守自盜的風險,真正落實陳阿姨希望把信託財產用在自己身上,照顧自己的目的。
照顧品質的把關,則透過筆者在長照領域的經驗,給予建議並落實在條款中,可以避免未來孩子們意見不合時的爭議。也讓陳阿姨未來可能的主要照顧者(可能就如自己一樣,是最願意付出最孝順的孩子),少了一些困擾!
同時,善用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原則上不得強制執行),幫自己守護一筆老本!任何有心人士,在信託契約的設計保障下,也不可以趁陳阿姨未來如果生病時,把信託財產拐騙贈與給自己!
以上,就是陳阿姨為自己預備一個安心有保障的未來規畫,給您參考。若您也和陳阿姨一樣,想好好愛自己,幫自己預作準備,歡迎來找筆者聊聊!
參考法條:
信託法第12條
I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II違反前項規定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III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本文獲「明恩法律事務所-天使律師說故事」授權轉載,原文:退休安養信託幫您預備一個安心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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