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計畫

圖片來源:達志影像

我國於2025年,將正式進入超高齡社會(65歲人口占比大於20%),因此,金管會也推動信託2.0「全方位信託」計畫,其中安養信託也是一個重點項目。到底信託可以如何協助到我們規畫退休人生呢?

以下是筆者協助處理過的一個案例,與您分享。

60歲的陳阿姨,同時也是一家公司的負責人。長年下來,她雖在保險顧問的建議下,已經規畫了許多張保單,但她仍有擔心:「如果未來自己生病臥床(或是像自己母親一樣失智了),則不管是理賠的保險金、或是自己的存款積蓄,不管準備再多的錢,到時候,會不會因為自己心有餘而力不足的身體狀況,而沒辦法實際管理運用呢?」

「如果真有那一天,家人們是否能按照我需要的照顧品質,把錢用在我身上?」

「家人們會不會甚至把保險金,拿去補貼他們自己的家用呢?」

會有上述的擔心,並不是沒有原因。

陳阿姨的母親自有失智症的症狀以來,一開始,家人們首先協調:「『誰』來照顧獨居母親的問題?」兄弟們分散在各地,各有各的工作與家庭要照顧,她也可以理解,而自己相對時間比較自由,因此,共識是:「就由自己帶母親去看醫師。同時,使用長照1966資源,與申請外籍勞工協助分擔照顧。」

但漸漸的,她發現:「好像照顧母親,成了自己一個人的責任!」

當她希望請其他家人分擔,協助帶母親去看診...等事務時,總會遇到:「我是上班族,不好請假!」、「家中小孩高三,屬於人生很重要的階段,需要我工作之餘多關心,很難抽身!」等回應。

因此,在不知不覺中,成為「主要照顧者」的自己,雖然也並非不願意,畢竟本著:「自己的媽媽,不管怎麼說,總是盡心去做,對得起自己的良心就好。其他人,我也管不了。」這樣的心態去照顧媽媽,日子也就這麼過下去。

但照顧還有第2個問題,就是:「錢從哪裡來?」醫療費用、外勞、輔具、營養品、生活開銷,全部都要用錢...,媽媽雖然名下有不動產,但是存款並沒有很多,也擔心未來開銷會變大,要照顧幾年?沒人能說得準(筆者註:幾個月前筆者到台北市立聯合醫院的某日照中心講課,經護理師告知:「目前我國的長照,平均照顧時間,已經可以到10年!」)而照顧,需要用的是「現金」!

一開始和大家討論這個問題時,大家結論:「先用媽媽的存款去給付,之後不夠了,大家再討論怎麼分擔。」似乎也沒什麼不合理。

但討論時,兄弟們提出一個方案:「為避免照顧者用錢會有監守自盜的爭議,就由大哥保管媽媽的銀行存摺及印章;而陳阿姨照顧媽媽要用的錢,就再拿收據跟大哥請款!」這樣一來,彼此可以互相制衡,避免爭議。陳阿姨當下也沒想太多就表示同意,我們就這麼做吧!

要付錢時,兄弟姐妹沒人願意出錢

沒想到,幾個月後遇到突發事件:「家族祖墳要修墓,每一家都要分擔15萬元,那我們這一家,誰要分擔呢?」陳阿姨和媽媽討論這件事:「媽媽回答,就用我的錢去付啊。」因此,陳阿姨也和兄弟們談:「可以用媽媽的存款給付嗎?媽媽同意了。還是我們兄妹們一起按人數分擔?」

「這和照顧媽媽沒關係吧,不要用媽媽的錢付啦!」大哥在家族Line群組這樣回應。聽起來也有道理,那麼「我們兄妹們按3人,平均分擔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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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這樣回覆在群組中,同時心想「一家分擔5萬元,應該還可以吧!」

「最近小孩要用錢,我資金比較緊。」大哥回覆。

而弟弟,則是「默默的,已讀不回。」

另一邊,大伯又在催促陳阿姨處理這件事了。為避免真的拿媽媽的錢去付,會導致兄妹們的紛爭,陳阿姨只能自己先出這筆款了。而這筆款,就默默的,大家似乎當做沒有這一回事,也沒再提要如何處理。

幾年後,媽媽身體狀況變得更差,甚至必須長期住院照顧,每個月醫療費用達到10幾萬元!雖然媽媽還有存款可以付,但家人間對於照顧方式、照顧品質(涉及到每月支出),已有意見分歧!

因此,即便陳阿姨提出收據,但大哥仍不願意用媽媽的存款給付,也不願意共同分擔;而弟弟則是一如往常的用沈默回應。在管錢的人(大哥)和主要照顧者(陳阿姨),對於錢的運用在意見不合的情況下,陳阿姨只好自掏腰包去付錢!

但這些錢,未來能找兄弟們共同分擔嗎?她心裡其實不抱太大的期待了!以上這些點點滴滴,讓她對於自己的未來,有了憂患意識!

她擔心:「未來自己的孩子們,會不會又像自己和兄弟們照顧失智母親時一樣,當遇到管錢的人和主要照顧者的意見不合時,整個照顧和錢的運用都卡住!自己也因此墊付了許多費用,把糾紛壓下來!但提到要向兄弟們追討共同分擔,也總是碰了許多的軟釘子,她不想一樣的困擾,發生在孝順願意照顧自己的子女身上。」

她也從朋友處聽說:某位共同的朋友A大哥,失智前也是很風光的大老闆,失智之後:「他的兒子竟然急著研究,如何可以移轉財產到自己名下?兒子也在父親身體狀況變差,頻繁出入醫院之際,趁出院空擋,做了幾筆有爭議的不動產贈與!以避免父親的財產未來變成遺產,要跟妹妹分!後來A大哥過世了,孩子們就為了這些生前贈與的不動產在打官司呢!」陳阿姨剛聽到這個故事時也很難理解,她覺得孩子們之前也都很有禮貌,乖乖的啊!他們自己也不是沒有賺錢,怎麼會為了錢這樣呢!沒想到父親生病後,竟然如此,人心真的很難預測。

再加上,自己擔任公司銀行貸款的連帶保證人,雖然目前營運正常,但若有工安意外或是遇到大環境不佳(像這幾年的疫情),都有可能讓公司營運有狀況,甚至產生債務,影響到自己的個人財產...。

這一切的一切,讓陳阿姨產生:「我該如何把我的老本,按照我想要的方式,用在我身上!而不會有前述的困擾呢?」的疑問!

而陳阿姨在看過筆者的一些文章分享之後,了解到筆者擁有信託和長照的專業,因此和筆者預約法律諮詢,討論她前述的困擾該如何解決?

律師建議》
「陳阿姨可以和銀行成立安養信託。而在目前她還健康時就先規畫,我們還能觀察對於信託契約的運作,有無需要調整之處?」

因此,透過筆者和合作的幾家銀行信託部討論後,選擇適合陳阿姨的受託銀行。並且,筆者和受託銀行信託部,共同規畫信託條款內容之後,陳阿姨將一筆現金做為信託財產,放入A銀行信託部,成立自益安養信託。

並和銀行約定:「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方式,可以放定存及符合陳阿姨風險承受等級的基金投資(筆者註:因此,信託財產仍有變大的可能)。」

給付方式:
1.未來(給付起始日,可以設定),每月定期定額從信託財產,給付陳阿姨5萬元作為生活費。
2.若遇到陳阿姨認知能力出現狀況,包含:失智、失能...等需要長照情況時,則請擔任共同監察人的筆者及大女兒,把關並指示受託銀行,將款項給付到符合信託條款的長照機構,並審核相關長照醫療費用支出,作為特殊給付。

同時也經過筆者建議在契約中約定:「未來生病時,如果家人幫自己聲請監護宣告,法院選出的監護人不管是誰,監護人也無權終止信託關係,不能把錢拿回來由監護人自己管理。」

如此一來,信託財產,仍然必須按照信託契約及陳阿姨選任的監察人,也就是筆者及大女兒的指示管理,可以避免監護人監守自盜的風險,真正落實陳阿姨希望把信託財產用在自己身上,照顧自己的目的。

照顧品質的把關,則透過筆者在長照領域的經驗,給予建議並落實在條款中,可以避免未來孩子們意見不合時的爭議。也讓陳阿姨未來可能的主要照顧者(可能就如自己一樣,是最願意付出最孝順的孩子),少了一些困擾!

同時,善用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原則上不得強制執行),幫自己守護一筆老本!任何有心人士,在信託契約的設計保障下,也不可以趁陳阿姨未來如果生病時,把信託財產拐騙贈與給自己!

以上,就是陳阿姨為自己預備一個安心有保障的未來規畫,給您參考。若您也和陳阿姨一樣,想好好愛自己,幫自己預作準備,歡迎來找筆者聊聊!

參考法條:
信託法第12條
I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II違反前項規定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III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本文獲「明恩法律事務所-天使律師說故事」授權轉載,原文:退休安養信託幫您預備一個安心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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