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年金險功能大不同,就連身故給付條件也有差異,不少人誤以為年金險與壽險一樣,身故後都可領取一筆保險金,甚至為了保險金,拚命變更身故受益人,結果用盡心思後,到頭來卻一場空,因此在投保前一定要先搞懂要保人、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的相關權益。
有位民眾2013年11月25日向保險公司投保利變年金保險,但於2019年9月9日因大腸癌病逝,生前按照個人遺願,曾2度變更身故受益人,第1次是在2019年7月25日請業務員變更身故受益人及通訊地址,第2次則是在當年8月再度提出變更身故受益人,業務員當時有詢問該民眾的意願,當時回應是真意且有親簽。
後來最後的受益人向保險公司請領身故保險金時,卻發現該年金險需在85歲後才可開始給付。受益人事後痛罵業務員未盡到告知義務,若投保時有告知身故保險金請領條件,該民眾一定會解約,也不會發生變更身故受益人後,相關權益受損的爭議。
雙方的爭議點主要出在,該民眾投保的保險契約約定,被保險人身故是在85歲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時,保險公司只需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而非身故保險金,而且返還的對象是要保人而非受益人。由於該民眾就是保單的要保人跟被保險人,在大腸癌病逝後,保險公司於是把保價金返還給他的法定繼承人,也非受益人。換言之,受益人等於白忙了一場。
事實上,不少人對於壽險、年金險的身故給付「霧傻傻」(編按:「搞不清楚」的台語)。所謂的壽險,指的是無論意外或疾病導致身故或全殘時,保險公司會依照當初契約理賠一筆保險金,舉例來說,當初小明投保保額為500萬元的壽險,那在逝世或完全失能後,受益人即會領到500萬元。
至於年金險部分,則是在生存期間,依照契約所約定的金額、方式,在指定期限內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儘管每家保單契約不同,但一般來說年金險通常是在約定期間內繳完後才會開始給付,因此為避免上述案例爭議,民眾在投保前先搞懂要保人、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的相關權益,避免衍生後續的糾紛與誤會,一不小心可能會被追稅或裁罰。
本文獲「好險網」授權轉載,原文:哭哭!猛改受益人也沒用 搞錯保單身故保險金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