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長照手足時,不只牽涉感情、也牽涉法律
要長照父母,就已經很令人愁了,怎麼還要擔心長照手足呢?因為已近中年的手足,也會逐漸面臨失能與失智的威脅。
在中化銀髮公司主辦的一場失智症演講中,就有一位女性觀眾敘述,她的小叔原本是一位計程車司機,目前才53歲,就已經出現明顯的失智症狀。
小叔會在洗碗槽裡小解,吃喝拉撒睡都需要專人照顧。對於手足來說,這位罹患「早發性失智症」的小叔,就是所謂的「手足風險」。但是小叔還算幸運,仍然有大家族的後援,而且還有一位熱心的二嫂,到處聽演講,想要找到幫助小叔的方法。
另一個案例,則是姊姊有精神障礙,必須送進精神病院長期療養,還好妹妹負責支付住院的費用。當母親過世後,姊姊也分到一份母親的遺產。
理論上,長期支付住院費用的妹妹,應該才擁有支配姊姊分到遺產的權利,沒想到,其他過去不聞不問姊姊的手足們,卻也想來分一杯羹。
對於這位妹妹來說,先是面臨了姊姊需要長照的「手足風險」,接著又面臨了其他手足要爭產的「手足風險」,聽來真是令人唏噓。
在「手足情深,不拖累人生」的演講會上,面對長照手足的負擔時,其中一位講者:心理諮商師周慕姿提到,「在感情上,不能不管,但是又無力管時......」
我很想提醒,長照手足的風險,不只是感情層面,其實已經牽涉到法律層面。情感層面可以躲避,法律層面必須面對。
民法第五章是關於「扶養」的專章,大多數人會以為法律規定的扶養義務僅限於直系血親,譬如扶養父母、扶養兒女。
但是民法1114條的內容,互負扶養的義務,也包括「兄弟姊妹相互間」。只是根據民法的1115條,扶養義務順序是排在第四順位。
什麼狀況下,才會需要扶養手足呢?根據民法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也就是說,當手足喪失謀生能力,日子也過不下去了,如果沒有優先順位的親人扛起扶養義務的話,就會輪到手足來扛負了。
如果手足眾多,還可以慶幸能夠分攤壓力,因為當「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你有手足嗎?手足已有配偶嗎?手足已經生兒育女了嗎?如果答案都是「否」,而且手足沒有什麼儲蓄,也沒有什麼遺產可以繼承的話,未來一旦面臨長照需求時,這位手足就可能是你的「風險」,你可能就要當他/她的「靠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