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不是越多越好,買錯了保險比不買保險還糟糕。在「保險大不同」網站中,整理了醫學以及官方資訊,並且用條款、法條的層面,為讀者分析各種保單的適用性。
原本只是因為家人發生重大變故而研究了好幾年的保險,後來在親友的力邀之下加入某保險公司,但接觸舊保戶時,發覺怎麼大家都買保費高保障低的商品?
『保險應該要用小錢換取大保障』
『保險應該要優先保障較大的風險損失,再考量較小的風險損失』
因此決定轉進保經業,並利用時間去進修法律、條款、核保、理賠、醫學等相關課程,期望有更多的能力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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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是一個無形商品,為了維護消費者的權益,讓消費者有足夠的時間了解條款內容,只要是兩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商品均有提供「契約撤銷權」,一年期與附約保單則視各家商品而定。
「契約撤銷權」是指保單送達後10天內可無條件撤銷契約,退還原保費。這項權利很多人都知道,但到底何時開始起算?權利該如何行使?何時開始生效?以下就來為各位說明。
契約撤銷權的行使期間何時開始起算?
以「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為例: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10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第一個關鍵字就是「送達」,所謂的「送達」在台灣是採用「到達主義」,只要文件到達相對人的「支配領域範圍」就產生效力,意思是無論文件係由家人、大樓管理員代收,甚至是投到信箱,只要你隨時都可以拿到都算是「送達」,而不論你有沒有拿來閱讀。
但實務上對於何時送達可能需要相關佐證, 因此採用兩種方式,包括了業務人員親送並簽收回條,或是以郵局掛號簽收日起算。那麼按照不同通路的執行方式,保險公司與保經代業務皆是由業務員親送保單,並請保戶簽收與壓日期,而電話行銷與網路投保則採用掛號的方式,雖然保單內有簽收回聯,但依然以掛號的簽收日期為準。那麼再按照上述日期的翌日(隔日)零時起算(也等同於簽收日當天的午夜12時),10日之內享有「契約撤銷權」。以圖解的方式來說明,假設簽收日為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