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是一個無形商品,為了維護消費者的權益,讓消費者有足夠的時間了解條款內容,只要是兩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商品均有提供「契約撤銷權」,一年期與附約保單則視各家商品而定。
「契約撤銷權」是指保單送達後10天內可無條件撤銷契約,退還原保費。這項權利很多人都知道,但到底何時開始起算?權利該如何行使?何時開始生效?以下就來為各位說明。
契約撤銷權的行使期間何時開始起算?
以「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為例: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10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第一個關鍵字就是「送達」,所謂的「送達」在台灣是採用「到達主義」,只要文件到達相對人的「支配領域範圍」就產生效力,意思是無論文件係由家人、大樓管理員代收,甚至是投到信箱,只要你隨時都可以拿到都算是「送達」,而不論你有沒有拿來閱讀。
但實務上對於何時送達可能需要相關佐證, 因此採用兩種方式,包括了業務人員親送並簽收回條,或是以郵局掛號簽收日起算。那麼按照不同通路的執行方式,保險公司與保經代業務皆是由業務員親送保單,並請保戶簽收與壓日期,而電話行銷與網路投保則採用掛號的方式,雖然保單內有簽收回聯,但依然以掛號的簽收日期為準。那麼再按照上述日期的翌日(隔日)零時起算(也等同於簽收日當天的午夜12時),10日之內享有「契約撤銷權」。以圖解的方式來說明,假設簽收日為10月15日:
{DS}
要特別提醒,業務員親送保單時,簽收回聯一定要親自壓日期,不要讓業務員填寫,以免日後產生爭議。
契約撤銷權該如何行使?
撤銷權是一種有相對人的「形成權」,無論保險公司同意與否,均不影響權利的行使,但因為有相對人,所以必須通知「到達」保險公司才算行使成功,同上述的「到達主義」,因此一定要在10日的期限內寄到才算數。如上方條款所示,必須檢同保單以書面方式通知保險公司。那麼要如何通知,有三種方式:
1、到保險公司的客戶服務中心直接辦理
2、請業務員提供契約撤銷聲明書協助辦理
3、手寫聲明書或存證信函,連同保單以掛號方式郵寄
最保險的方式是選擇第一種,不會有郵寄時間的延遲或是業務員惡意拖延的疑慮,尤其是已經最後一天時,可能無法當天到達保險公司而喪失權利。若是請業務員協助辦理,最好請業務員另外手寫一份收據以茲證明。而如果是郵寄,則建議一定要採用雙掛號的方式,對方簽收後郵局會提供收執聯給你,當作未來的佐證資料。
撤銷的效力何時生效?
同樣以「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為例: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意思指書面文件到達保險公司的隔日零時開始生效(等同於當日午夜12時),並且要退還所繳保費。
但也同時延伸一個問題,撤銷的申請是要保人,如果被保險人非同一人,被保險人發生事故而要保人不知道,契約自始無效不就等於沒有保障嗎?甚至可能文件送出後當天發生事故呢?我們看條款如何說明:
{DS}
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意思是在文件送達保險公司隔日零時之前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依然會理賠,「撤銷」一事視同取消,這對消費者而言是非常有利的條款。因此,購買保單後,請各位盡可能利用這10天的期限仔細審視保單內容,以免喪失應有的權利喔。
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原文:深入淺出『契約撤銷權』
{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