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問「那該怎麼辦?」目前來說,建議的大方向是「75歲之前透過定期險拉高保額給予足夠保障,75歲之後就靠先前的理財規劃來自行承擔了」
註1:既往症
指「投保前所發生的疾病」,但很多人會有疑問,那麼投保前生病但後來痊癒也算嗎?但問題就在於疾病痊癒的認定有其難度,所以蠻多這方面的爭議。財政部保險司在民國88年釋函提到「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所發生之疾病,保險公司得不給付,惟應證明被保險人於投保時仍在該項疾病情況中,且不因其為個人保險或團體保險而有所不同。」所以說,若日後因某疾病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能證明,在投保生效前 被保人就有此疾病,那麼就可依既往症而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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