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中70歲張阿姨獨力照顧母親10多年,經濟與心力俱疲,妹妹卻長年未盡扶養義務。她求助律師,希望依《民法》請求共同分擔母親生活與醫療費用。
70歲左右的張阿姨,虛弱地推開律師事務所會議室的大門,緩慢地坐下,眼神裡帶著無助與緊張。
「張阿姨您好,您今天來,是希望我怎麼幫您呢?慢慢跟我說。」我遞上一杯溫水,示意她別急。
令人揪心的對話
張阿姨深吸了一口氣,聲音微顫:「我一個人照顧媽媽,已經十多年了。吃的、住的、醫藥費,全都是我一個人出。最近我的媽媽因為身體狀況,住在長照機構了,我真的沒辦法...我的妹妹…她從來沒伸出過援手。」
她停頓了一下,苦笑著補了一句:「甚至有時候過年,她連回來看媽媽一眼都沒有。」
我點點頭,耐心聽著。
「您和您的妹妹…一直都是這樣嗎?」我問。
張阿姨嘆了一口氣:「是啊。她20歲左右,就從南部北上工作了。後來嫁人,和我們的生活就愈來愈疏遠。媽媽年紀大了,她也很少回來陪,平常打電話也不多。久而久之,媽媽和她的感情就淡了。」
「所以,您是一直和母親同住?」
「對。」她點頭,眼裡閃著紅光。
「我結婚後雖然生活不寬裕,但因為媽媽身體不好,我還是把她接在身邊一起住。這些年來,她的吃喝、醫療、甚至半夜送急診,都是我和先生輪流扛下來。先生走了之後,也只剩我一個人繼續照顧…這麼多年來,我都沒有離開過媽媽...」
她緊握著手裡的包包,聲音低得幾乎聽不見:「我真的心累了,也窮了。媽媽需要照顧,她沒有退休金,沒有存款,連一張有價值的保單都沒有。可是我的妹妹呢?她活得自在,卻從沒想過分擔一點。」
我沉默了一下,輕聲問:「所以您今天來,是希望法律能幫您,對嗎?」
張阿姨抬起頭,眼神裡有些無奈卻又帶著一絲期待:「我聽人說,法院可以請求扶養費。我不想再一個人苦撐下去了,我希望妹妹也能出一份,不是為了我,是為了媽媽。」
這時,她眼角滑下一滴眼淚:「吳律師,我不是要和妹妹爭什麼錢,我只是不想媽媽的晚年照顧,被看成是『我一個人的責任』。媽媽也是她的母親啊…而且媽媽現在就是需要更多的錢,才能有更好的照顧品質啊!」
我點頭回應:「張阿姨,我明白。法律上,父母沒有足夠的財產可以照顧自己的時候,每個子女對父母都有扶養義務,妳的想法是正確的。讓我們一步步來,先幫您把過去的支出和照顧整理清楚,再依法向妹妹提出請求,好嗎?」
張阿姨紅著眼睛,終於點了點頭,像是卸下了一部分壓力。
法律角度的溫柔澄清
根據《民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扶養義務」,一旦父母生活無以為繼,所有子女必須依能力共同負擔,也不會因爲住得遠、很久沒見面就全卸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