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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S驟逝讓社會關注未成年子女的繼承問題。專家建議,房產繼承應謹慎規畫,不宜輕易拋棄繼承權,並透過遺囑安排財產分配。
大S驟逝,讓國人留意到未成年子女的繼承問題,尤其現代人晚婚、晚生,類似的問題恐在將來層出不窮,面對這樣的問題,永慶房屋契約部資深經理陳俊宏建議,房產因為金額龐大,在繼承上絕對不要隨便拋棄繼承權,且同時預想孩子的還款規畫等,就能利用遺囑將財產做出妥善的安排。
一般常見的房產繼承是由配偶與其他繼承人按繼承比例進行遺產分配移轉登記。其他的繼承人,依照順位包含: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詳見表1)。
如果第1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是未成年子女,仍可以繼承嗎?陳俊宏舉例,假設一對夫妻,丈夫過世、媽媽懷孕,此時連在媽媽肚子裡的小孩都有繼承權,所以不論孩子是否成年,都享有合法的繼承權。
針對未成年子女與配偶共同繼承的案例來說,最多人會擔心的是,銀行可能會因為孩子的償債能力不足,因而縮減貸款額度,所以要將不動產由存活的一方父母繼承,但這樣又涉及侵害未成年子女的繼承權,而且還要另外開親屬會議幫小孩另外選定監護人、此外也會擔心將來出售時,占用了孩子的稅率優惠機會等。
可將房產登記公同共有
陳俊宏說明,實務的做法,可以讓存活的一方父母與孩子將房產登記為「公同共有」,等到孩子成年,再向地政單位申請進行協議分割,將產權登記給任何一位繼承人,這樣可以免去在孩子未成年時,要先找監護人做移轉的問題,也能避免因分別繼承後再移轉登記給其中特定人因此產生贈與稅、房地合一稅等。
假若存活一方的父母與未成年孩子不是以「公同共有」,而是以「分別共有」的方式繼承房產。未來要將房屋轉移登記到其中特定子女名下時,即會衍生贈與稅的問題。
若取得房產的特定子女將來再出售房屋土地時,房地合一稅的計算不太有利。因「受贈取得房地者,其成本為受贈當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因此其中受贈的產權需以受贈取得的時間進行計算。而繼承的房產雖然以同樣的原則計算成本,但持有時間的長短可以回朔至被繼承人取得的時間點。
舉例來說,父親在2006年取得房產、於2016年不幸逝世,當年母親和一名子女以「分別共有」方式繼承了父親的房產。2019年母親再以贈與方式將房產登記到子女名下,該名子女並在2021年出售該房產。
衍生的相關費用,比較重要的包含:母親贈與給子女的2分之1房產,將會課徵贈與稅。另外,當房屋出售,該房產的2分之1需以2019年贈與取得的年份計算房地合一稅;另外的2分之1房產,則可回朔至爸爸2006年的取得年分來確認適用稅制與進行取得時間計算。
另一種狀況是,假若不幸父母皆離世,只剩未成年子女可以繼承,實務上,只要正常還款,銀行並不會要求立即繳清本金,若銀行有疑慮,會聯絡孩子的監護人,只要監護人可以說明合理的還款規畫,就不會有太大的變動。
陳俊宏補充,監護人協助監管未成年孩子的財產,若要在孩子未成年時將房產出售,通常會被要求簽署切結書,確認是為了孩子的利益作處分,如果有侵權的狀況,待孩子成年時,可以對監護人提告求償,因此監護人並不能隨意處分孩子的財產。
但若父母擔心在孩子未成年時有什麼變故,可以預先利用信託、或是遺囑的方式安排,未雨綢繆、事先規畫,讓孩子不至於無家可歸或無法妥善運用和保管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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