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扶養者難以為繼,卻逆轉人生抽到千萬房產,還可以向子女請求扶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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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原則上可以請求子女給付扶養費,但會受到「不能維持生活」法定要件限制,也就是說,父母在無法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的狀況下,法院才有可能准許父母扶養費的請求。然而,在司法實務上,法院是以父母何時的財產狀況,認定父母「不能維持生活」?以下以我國最高法院民事判決為據,試舉例說明之:

一、案例事實

阿明是獨居老人,平時以拾荒維生;其兩名子女因學業有成,在國外高就,鮮少回台探望阿明,也不曾給阿明任何生活費用。

一日,阿明在拾荒途中,因重心不穩摔倒,傷及腰椎,自此行動困難,無法再從事拾荒。阿明為了生存,透過各種管道終於聯繫上兩名子女,雙方均同意以支付扶養費為扶養阿明的方式,但對於扶養費金額仍有爭執,阿明迫於不得已,遂到法院向兩名子女提起請求給付(將來)扶養費之非訟事件。

在非訟程序進行中,適逢農曆春節,阿明所在縣市之政府為促進經濟,推出購物節活動,只要登錄消費發票,即可參加抽獎,而最大獎為透天厝1棟,市值約1,000萬元。阿明幸運抽中最大獎,獲得價值近千萬元之房產,請問此種情形,是否會影響阿明與兩名子女正在進行中的給付扶養費之訴?

二、相關法條

民法第1114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民法第1117條:
第1項: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第2項: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由上開法條可知,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僅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並不受無謀生能力之限制;而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係指不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50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52號民事判決參照)。易言之,當父母無法以自己的財產維持生活時(例如名下無任何不動產、汽車、存款等),便可以考慮透過家事非訟程序,向子女請求給付扶養費。

但是,受扶養權利人是否符合「不能維持生活」要件,應以受扶養權利人何時的財產狀況,為認定基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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