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任《聯合理財網》及《Yahoo奇摩》專欄作家與自由媒體工作者,擔任多家財經與醫療保健雜誌、手機APP新聞台的特約撰述,並從事相關文章與書籍的寫作。著有《聰明使用信用卡》、《理財專員不告訴你的40件事》、《好險,你一定要知道的保險知識》以及《聰明買對健康險》共13本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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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星期,一則關於稅法的大法官釋憲案,讓所有領固定薪水的上班族「眼睛一亮」。因為司法院大法官所做出的745號解釋(詳細內容請參考:連結),認定國稅局「不許『薪資所得者』,比照『執行業務者』採列舉扣除」的規定「違憲」,必須在兩年內,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之所以會有爭議,是因按照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律師、會計師及建築師及獨立性工作者,可以用「執行業務所得」列舉必要支出,扣除成本後再申報所得稅;至於勞工、軍公教等上班族屬於薪資所得族群,則是無法比照辦理的。以105年為例,法定最高「扣除額」最多就只能減除12萬8,000元。
但是,有些工作性質特殊的行業,例如像是這次提起釋憲的林若亞,所隸屬的模特兒行業,以及人數眾多、但過去所得都被國稅局認定是「薪資所得」,而非「執行業務所得」的數十萬名的保險業務大軍,許多人卻受限於這個「最高扣除額上限」的關係,而相對得多繳一大筆稅金(兩者的差異請見下表)。
簡單來說,此一大法官釋憲文的重點有二:
一、「就算是薪資所得,也應該要依照不同職業類別,而有不同的最高法定扣除額」;
二、「薪資所得應該也可以比照執行業務所得,讓納稅義務人在當年度『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也能用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
儘管目前已有不少財政部官員、稅法學者及會計師都認為,「為了賺取薪資所得所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也可以列舉扣除」是一個很大的突破,但財政部未來修法的難度也不低。
因為,「到底哪些是上班族工作的必要成本將很難認定」。例如曾有財政部官員說,上班族的工作的必要成本費用真的難以認定,像是治裝、交通、買書、交際應酬、通訊費、加油費、證照費…等內容複雜、界線不明,不但在認定上困難,且未來實務上的稽核成本,也將會大幅提高。
更有官員舉極端一點的例子,像是為了充電、提高工作效率出國旅遊,可否列為薪資所得的扣除額?家住高雄,天天坐高鐵來回台北上班,可否列入上班必要的成本費用?讓天天搭飛機上下班的富人可無上限扣抵薪資所得是否合理?又或是「治裝費是否可以列舉扣除」?「如果是為了上班買的衣服,平常下班後那些衣服還能穿嗎」?「買的車開去上班,車子費用可以列舉嗎」?
依據最近一次所得稅繳納統計,薪資所得申報戶為540萬戶,人數看似不少,但綜合來看,此一釋憲文對一般受薪的上班族來說,將具有以下3大值得注意的影響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