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局也賣保險,跟一般保險有何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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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條款】

郵政保險和一般保險,在申請理賠給付時,理賠文件都差不多,如要理賠壽險時,需要準備死亡證明、除戶戶籍謄本等等,但兩者之間,還是有其差異存在,以下便列舉幾項差異:

◎撤銷期

郵政保險和一般保險一樣,在投保後,都有撤銷期,在收到保單翌日起,十日內可撤銷契約,但其中要注意,郵政保險是在親自送達或是郵戳當日生效零時起生效;而一般保險的契撤生效日,是書面送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續保事項

目前郵政意外險為自動續保,醫療險與商業保險的保證續保略有差異,雖然在條款中記載保證續保,但在其保險商品網頁上,有特別規定「主動不續保」事項,如附約申請過一級殘廢給付,因此,投保前建議詢問清楚。

◎寬限期

當要保人過了繳費期,而未繳交保費時,保險公司會延長繳交保費的時間,而這段時間就稱為寬限期。

郵政保險的寬限期:自當期繳費日起的三個月內
一般保險公司:常見的寬限期是30天
故郵政保險的寬限期,比一般保險公司的寬限期還要長。

◎復效

郵政保險與一般保險的復效期限一樣,當契約因故停止效力後,要保人都可在停效日起兩年內,向保險人申請復效。

郵政保險:在兩年內若要復效,則都需經由郵局同意,才可復效。
一般保險:在停效六個月內,可以不用提出可保證明(如體檢)即可復效,但若超過六個月,則須由保險公司同意才可復效。

◎身故理賠金給付

在簡易人壽保險法修正前,為了預防保戶帶病投保,若非意外或法定傳染病而身故者,其理賠金會以削減給付規定,理賠予保戶。在民國91年6月修法後,因有規範書面事項未誠實告知者,可解除契約,故遂將削減給付規定刪除,其後所販售的郵政保險,不受削減給付之限制。

另外,為了避免道德風險,未滿15歲之被保人,不論投保郵政保險或一般保險,只要身故,保險人只會以保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理賠金。

許多人會以郵政壽險,來作為儲蓄理財的一種方式,但835小編提醒,保險應以能完整保障人身,或是彌補風險缺口為優先考量,其次,若是有多餘資金時,再來考慮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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