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還有租約,我能賣房嗎?資深地政士給包租公的3個建議,「這件事」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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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買賣不破租賃」指房屋出售時,租約仍對新買方有效,買方需接受租賃契約。依民法第425條,承租人占有中,即使所有權轉移,租約仍繼續有效,除非租期超過5年且未公證。

2.如果賣方未等房客退租便出售房屋,導致交屋延期,會產生違約金風險。建議包租公們一定要辦理租約公證,確保房客履約,並待租約終止後再出售,以避免交易糾紛。

如果所有權人想要把出租中的房屋出售給非承租人以外之第三人,通常會將租賃權一併移轉給新的買方,由買方繼受租約,以代點交,就是所謂「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依照民法第425條: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5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買賣不破租賃」是什麼?

如果買方承買後不想出租給承租人,屆時賣方該如何辦理?等租期屆滿,租客騰空後再簽立買賣契約書?或是先簽立買賣契約書後,約定租期屆滿後,才辦理房屋點交?這個案例值得賣方們參考。

個案中的賣方將房屋出租給第三人,約定租期2年,至113年12月31日止,有簽立租賃契約書在案,但是沒有辦理公證手續,房客繳納租金正常,不曾延遲。賣方因為有資金的需求所以想把房屋賣掉變現,心想113年12月底結束租約,房屋稍做整理後,可以在114年1月15日左右將該房屋點交給買方,於是在113年5月間就委託房屋仲介開始銷售,但是在委託銷售契約書上載明,114年1月底才能點交房屋。

拜房屋市場交易熱絡,買方於113年5月底出現,也同意雙方簽立買賣契約書,由買方先支付買賣總價10%簽約金後,113年12月初開始辦理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114年1月底點交房屋。

詎料,同年9月間,發生「金龍風暴」,買方只能調高自備款,將原來的10%用印款,調高到40%,於113年12月初,按照買賣契約書的約定,我們開始申報契稅、增值稅及買方銀行貸款的申請相關手續。後續買方貸款核准了,契稅、增值稅也完納了,大家興高采烈等交屋之際,居然傳來令人驚訝的消息,房客要求延後搬遷,半年後才能交屋。

依照買賣契約書的約定,延遲交屋,賣方違約金應按照買賣總價的萬分之2計算違約金給付買方,如果賣方違約不賣,要按照已收價款2倍返還買方(即50%+50%),屆時,對於賣方而言,真是晴天霹靂,幾經協調買賣雙方,終於達成協議,由賣方補償買方部份金額後,雙方解除買賣契約,買方將房屋所有權狀登記返還給賣方,解除了一場可能訴訟的危機。

危機解除後我們給所有的出租所有權人建議:

1.租約契約書一定要辦理公證手續,否則當房客違約時,無法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取得法院的確定判決書,再聲請強制執行,可能要耗時1年~2年,甚至更久,勞民傷財。

2.有出租的房屋,除非買方願意承受租約,否則還是房客騰空後再出售,以免房屋賴著不走,產生巨額的違約金,非賣方所能承受。

3.房屋承租人並沒有優先購買權,所以不需要徵詢承租人是否要買,以免承交價高過承租人的出價,讓承租人心裡忿忿不平,衍生爭議。

俗話說得好「請神容易,送神難」除非買方願意承受租約,才能安心成交。為了避免承租人從中做梗,橫生枝節,還是先讓承租人退租搬離後,再好好賣房屋,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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