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母沒有同住,父親不想讓繼母繼承財產...「繼承」與「贈與」該怎麼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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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解決方案是,由王伯伯和受贈人(子女)另簽署一份「贈與契約書」,把贈與原因寫清楚,可以安排「附有負擔的贈與」(例如:贈與後,父親仍要繼續收房租到終老,子女不得出售。父親生活費若有不足,子女應按照拿到的房產比率分擔...),參考民法第412條。

這樣對王伯伯的生活才有保障,王伯伯也才能安心。如果子女拿到財產後反悔,王伯伯也可以撤銷贈與,把房產給拿回來的(我説這句話,有強調一下,同時是說給女兒與王伯伯聽的)。

同時,這樣王伯伯的贈與,就不是只為了不想讓太太分配財產,同時也是為自己生活的保障,就能避開第1030-3條追加計算房產金額的問題(太太需證明丈夫,主觀上不讓她分配財產的惡意)。

此外,贈與原因(照顧父親)既然不屬於歸扣列舉的項目,也沒有歸扣的問題(實務上在打遺產官司時,贈與的原因是否符合歸扣?也是一個常見的爭執點啊)。

而夫妻財產制的撤銷權,只要王伯伯在贈與財產之後,繼續生存超過1年,後母就不能撤銷(民法第1020-1、1020-2條)

再加上第3人見證(律師或公證人),證明王伯伯和你們子女,都是在有清楚認知(就是沒有失智或被詐欺、脅迫)的情況下,簽署這份贈與契約書,未來也能避免後母主張王伯伯認知有問題。

2.稅務方面:
贈與要繳土地增值稅。贈與稅的免稅額只有244萬元(不動產土地用公告現值,房屋用房屋評定現值認定金額)。因此,要考慮目前是否有能力繳土地增值稅與贈與稅。
同樣,如果子女取得房產之後,是要自住使用,沒有短期內出售的打算,就也先不思考房地合一稅了。」

和王伯伯及女兒分析完目前選擇贈與或遺囑繼承的優缺點之後,他們說要回家和其他子女共同討論一下,才能回覆我,他們希望選擇的方案。

最後,他們選擇由我協助撰擬「附負擔的贈與契約」同時擔任見證人。而也同時透過本所合作的代書,共同完成這個財產規畫。

我很常在講完課後,會有聽眾問我說「吳律師,所以我的不動產,現在是要如何傳給小孩比較好?」我總是會回答對方:「那要看您重視的是稅?目前有無繳稅能力?還是因為有對繼承人們,有強烈的愛或恨的情緒,一定要把財產給或不給某個人?以及您自己的退休生活,有沒有想同步規畫給自己保障?」對方這時,總是會呈現一個我全部都要的表情,但事情總是有優先順序的選擇,才能決定要用哪些工具啊!

最後,我都會回答:「如果您想好好討論這個問題,請先去國稅局申請財產清單之後,再跟我們約諮詢討論時間。畢竟透過諮詢,我了解您的情況與需求之後,才能幫您釐清,什麼才是對您最好的方案,沒有一體適用每個人的方法的。不然這些工具,就沒有必要共同存在了!」

以上,也給各位讀者參考囉。

本文獲「明恩法律事務所-天使律師說故事」授權轉載,原文:我不要讓她繼承我的財產,『繼承』與『贈與』該怎麼選?-天使律師吳挺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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