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母沒有同住,父親不想讓繼母繼承財產...「繼承」與「贈與」該怎麼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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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伯伯是被女兒推著輪椅進我辦公室的,但聽說在中風之前,他也是叱詫風雲的一位老闆。

王伯伯有2任妻子,在第1任妻子過世後,他身邊有另1位女朋友陪伴,幾年後,女朋友成為了第2任妻子。在中風之前,王伯伯就是和第2任妻子一起生活著。

聽子女轉述,父親再婚後,曾表達「他和後母可以照顧好自己的生活,讓孩子們不用擔心。」再加上子女們和後母的相處,就是隔了一層透不過去的紗,怎麼互動都不自在,因此,久而久之,子女們就也沒那麼常回家探視父親了。直到最近,事情發生了一些變化!

「請問今天是王伯伯要來討論什麼問題呢?」我詢問著。

女兒代為開口了「吳律師,我爸爸是想問,有什麼方法,可以讓他現在的太太,不要繼承他的遺產?」

「為什麼不想讓太太繼承遺產呢?」在了解客戶需求的同時,我必須同步了解原因,才能知道有哪些可能的方式,可以幫助到客戶。

眼看的王伯伯似乎欲言又止的神情,女兒又忍不住幫爸爸回答「我阿姨(後母)在爸爸生病之後,照顧了我爸一陣子,就和她兒子(前婚姻的孩子,非王伯伯的兒子)離開了,目前我們也不知道她住哪裡,她就把我爸丟給我們,人就自己跑了。我們之前有跟她談過,她也不願意跟我爸離婚,但也不回來陪我爸。」

女兒一股腦地把上面的內容說給我聽,我感受到,她同時也在把心裡的委屈說給我聽。

「那現在爸爸和誰一起住?有請外勞或使用長照資源照顧嗎?」我詢問著目前父親的照顧現況。

「目前我把父親接回來我家住,有打算之後看是申請長照搭配?還是看能不能請外勞協助。」因此,女兒是目前的主要照顧者。

「好的,我了解了,那請問王伯伯,您目前名下的財產種類有哪些?大概價值多少,有概念嗎?」其他通常要討論資產(遺產)傳承的客戶,我會請他們帶國稅局申請的財產清單,這樣比較方便判斷建議的方案。

女兒遞給我財產清單,一邊跟我說「吳律師,爸爸也沒多少現金,主要是名下有2間不動產。」

「那父親還有投資股票、基金、ETF?或是買保險嗎?」我問。

「都沒有,現在就是房產和現金而已。」女兒說。

「好的,如果是不動產要留給子女,不想留給配偶,有2個方式可以參考。

一、立遺囑指定不動產的繼承人,但有特留分的問題

不過,後母在父親生病後離開,父親可以表達這是對他的重大侮辱或虐待,因此不給配偶繼承,並寫在遺囑內,用遺囑作為證據。有機會符合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排除繼承權的規定。以及民法第1030條之1第2、3項,如果未來後母請求夫妻財產制的差額分配請求權,遺囑也可以作為法院免除或降低她請求金額的依據。

優點是:
1.我們在遺囑內同步指定遺囑執行人的話,在遺產稅繳清後,遺囑執行人就可以拿遺囑正本與完稅證明,到地政事務所辦不動產的過戶給指定的人。不需要後母配合拿出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資料。

2.繼承可以免掉土地增值稅。遺產稅的免稅額(1,333萬元)、扣除額(喪葬扣除額123萬、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0萬/人...)這些加起來可以節稅的空間比較大。尤其是繼承人取得之後,是想要自住,沒有打算短期內出售的話,就先不考慮房地合一稅的問題,可以思考用遺囑做安排。

缺點則是:
畢竟財產在父親上天堂的那一刻,還在父親名下。因此是否符合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排除繼承權的規定。以及民法第1030條之1第2、3項,法院免除或降低她可以請求金額的情況,會需要仰賴法官的判斷,還是有一絲不確定性。」我解釋著遺囑的優缺點。

「那如果我們想要百分之百確定,不要讓後母拿到房產,該怎麼做呢?」王小姐問。

二、那就要選第二條路「贈與」

優點是:
1.原則上給誰就是誰的財產了。

缺點是:
1.後母可能主張:
(1)這是民法第1173條應該歸扣的財產(因為子女結婚、分居、營業而贈與,而贈與人在贈與時沒有表示反對歸扣)。
或是主張(2)第1020-1條的夫妻財產制撤銷權把房產重新回歸王伯伯遺產、第1030-3條追加計算房產金額。
以及王伯伯會有不安全感,擔心沒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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