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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之戰」關鍵在法定順位,一定要懂的法定繼承人4個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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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國內高齡化及少子化已成趨勢,未來落入上述狀況的人會越來越多。若最後不想把遺產全送給政府的話,提早準備節稅的布局,便顯得特別重要。

非婚生子女有繼承權嗎?

以上皆是在有合法婚姻的前提下,繼承權原則上沒什麼爭議。然而,若是在當事人(被繼承人)死亡後,才發現其另有非婚生子女,即極有可能出現爭產糾紛。如經營之神王永慶去世後,社會才驚訝的發現,他有四房太太,還遺有3名非婚生子女一脈。換句話說,經營之神的12個小孩,可能全都是「非婚生」子女(即是父母沒有結婚所生下的小孩),而第四房的3名子女,若來不及在王永慶生前辦妥領養、認祖歸宗的程序,就得靠法律來替自己爭取權益。

在財產之爭訟中,到底非婚生子的地位及繼承權益如何?以下就依照臺灣的法規來討論此案情況:

1.非婚生子女之推定、準正、認領
依照《民法》第1061條,「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關係中受胎而生之子女。例如本節開頭提到的瑪雅,並非生父畢卡索與生母沃爾特在婚姻關係之下受胎而生,因此是畢卡索的「非婚生子女」。

但如果生父與生母後來結婚了,即可依《民法》第1064條規定視為婚生子女,也就是傳統說法中的「先上車後補票」,即為非婚生子女之準正。又或即使生父母沒有結婚,但經過生父認領,亦可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視為婚生子女、取得繼承權,若生父未認領,則無繼承權。反觀非婚生子女與生母的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雖然瑪雅的生父母沒有結婚,但其實她從小接受生父撫育,即使沒有經過生父認領,她也可以依《民法》第1067條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強制認領)。

2.非婚生子女之稱姓
畢卡索的其中一位情婦,透過法律途徑讓自己的子女獲得了畢卡索的姓氏,然而,「姓氏」這件事到底重不重要?雖然其價值無法用金額衡量,但從家族主義情感或社會地位、名譽等無形資產觀點來看,可能都有其實益。

至於要如何獲取生父姓氏?原則上須經生父認領者才有可能。依《民法》第1059-1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子女仍可變更從父姓或母姓。在臺灣幾次修法後,子女的稱姓已朝向「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讓子女於成年後,可以取得姓氏變更選擇權。

臺灣曾統計,出生嬰兒中,非婚生就占了近5%,而且逐年上升。身為非婚生子女,這種宿命非己所願,但社會及法律卻鮮少還給他們一個公道。若是父親生前未做好領養手續,眾多非婚生子女更得透過漫長的司法,才能取得自己應有的權益。畢卡索可能沒有料想到,在他走後帶來的風風雨雨,再次提醒我們生前擬定遺囑及財產規畫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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