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在發表「只差一天離職,竟損失65萬!年金改革後,千萬別忽略這項『魔鬼條款』」一文後,行政院年金改革辦公室昨(10)日急忙發表澄清稿,摘要內容如下:
「本次三讀通過的公教人員年改法案中,對於法案施行以後離職的公教人員,訂有『年資保留與年資併計、年金分計』的規定,以使離職公教人員原有公職年資退休給與,得到充分保障,也因此『同步取消』以往離職公教人員可領走政府分攤提撥退撫基金本息的規定。」
「在新法施行後離職者,如果不選擇申請發還自己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可以選擇適用『年資保留與年資併計、年金分計』規定,相較於新法施行前離職者,對於離職公教人員原有公職年資退休給與更具保障。」
在我發表文章後,確實有些讀者也會提出類似的疑問,因為新修法好像感覺對公教人員更有保障啊,怎麼會有離職同仁權益受損的問題?
通常會出現這種疑問的人,代表對相關規定有基本概念,但是對於條文內容一知半解,才會出現觀念上的混淆,只是我沒想到這種情況竟然會發生在主管機關身上,令我大感無奈與不解,在此簡單幾點回覆,為了方便大家瞭解,我會儘量以白話文說明:
一、
首先,公教人員目前的退休制度是「確定給付制」,而現行退休法及新修法都有一個共通點,就是公教人員辭職後可以選擇是否結清年資,也就說,假如你辭職後決定領走離職退費(自繳或公繳),那你就是選擇「結清年資」;但假如你不領走離職退費,那麼你就是選擇「保留年資」。
在「保留年資」部分,現行法僅規定假如員工辭職後不領離職退費,選擇保留年資,等未來再回任公職時,可以合併退休年資計算;但在新修法,則是多了可以併計其他職域年資成就退休金請領的條件,等到65歲時再向政府申請退休金。這部分確實對於選擇「保留年資」的離職同仁權益更有保障。
但問題是,今天我從頭到尾都是在講
結清年資!!!!!!
結清年資!!!!!!
結清年資!!!!!!
很重要所以講3次,不過怕你們聽不懂再講3次
結清年資!!!!!!
結清年資!!!!!!
結清年資!!!!!!
在「結清年資」部分,簡單講,假如公教人員辭職後選擇結清年資,政府就給你一筆錢叫你走,但現行法跟新修法不同的是,現行法年資滿5年後,政府還會把幫你提撥的退休金費用發給你,但新修法後就直接賴帳不給。
我想請問貴大辦公室,「結清年資」這部分,跟「保留年資的進步立法」有何關係?為何有「保留年資的進步立法」,就可以「順便」剝奪「結清年資員工」的權益?
舉個例子,今天我看你很冷,就好心幫你加件外套,但順手搶走你的褲子,因為我認為你夠暖了,所以不需要褲子,請問這樣合理嗎?
你們質疑我片面解讀法規,我還想問你們怎麼連這麼簡單的邏輯都搞不懂?
貴大辦公室只要回答我一個問題就好(拜託回答我這題就好)
允許員工結清年資,但修法免除自己雇主提撥退休金的義務合理嗎?
允許員工結清年資,但修法免除自己雇主提撥退休金的義務合理嗎?
允許員工結清年資,但修法免除自己雇主提撥退休金的義務合理嗎?
我舉萬用的小明當例子好了,假設小明25歲高考及格,年資20年,個人跟政府撥繳的基金費用本息有200萬元(個人約70萬元,政府約130萬元),但他45歲決定辭職不幹了,要到民間公司上班,因為不信任政府未來20年後的退休金承諾(要到65歲才能申領),所以想要直接結清年資。
這時政府說好,現行法小明還可以領走200萬元,但新修法後他只能領70萬元,無法領政府幫忙撥繳的130萬元,也就是說,雇主(政府)直接修法免除自己過去20年為他提撥退休金的義務,難道貴大辦公室也覺得這樣很合理?
我擔心你們聽不懂,再舉個真實例子好了,有位網友私信跟我說,他本來計畫滿5年後轉換跑道創業(滿30歲),原本預期可以領到自繳及公繳的費用,但要到明年8月年資才滿5年,剛好新法已施行,結果只能領回自繳費用,只因為晚一個月期滿,來回差了近30萬元,創業資金頓時少一大半。
當然他也可以選擇保留年資,等到65歲符合規定後,再跟政府申請每月幾千元的月退金,畢竟你們講說有「保留年資的進步立法」嘛,但這前提是在他35年的等待期間,法規不會改,領了以後法規也不會改,否則一定是越改越少錢。
而且錢是有時間價值的,現在一筆40多萬元的離職費用,跟35年後每月幾千元的退休金,價值是天差地別。現在一碗泡麵50元,35年後搞不好就變成500元。
我猜有9成的人碰到他這種情況都會選擇不領,畢竟來回差了30萬元,只領回自繳也沒什麼意思,而或許這就是政府的用意,希望離職的人都選擇保留年資,未來再跟他領退休金,因為對於一個債務人(政府)來講,假如他還的錢越慢,越少,對他才越有利。
這位網友只是想把他的褲子穿走,請問你們為什麼硬要逼他穿上外套,然後搶走他的褲子,讓他光著屁股離開呢?
不過我承認,貴大辦公室倒是講對了一件事,這應該不是什麼「防脫逃條款」,更精確的來說,這應該是「懲罰不信任政府」條款,因為政府想說,我都已經「承諾」65歲會再給你退休金了,怎麼還有人不相信我的話,硬是要辭職結清年資呢?那很抱歉,我只能把你自己撥繳的退休金費用退回喔,至於我原本要負責幫你撥繳的費用,就當作沒這件事吧。
其實,大家是很想相信雇主(政府)說的話啦,只不過問題在於,經過這幾次「跳票事件」後,雇主(政府)的退休金承諾還有人敢信嗎?
二、
最後,我還是要誠懇的呼籲,既然貴辦公室都注意到我的文章了,那也麻煩順便看看這篇文章,就像裡面所講的內容,當初政府在推行年金改革時,很重要的目標是「衡平職業差異」及「年金永續發展」,但這次改完結果,各種職業年金制度依舊分歧(公保、勞保、軍保、農保...),未來仍會造成職業間無謂的對立。
此外,這次版本仍是朝「確定給付制」設計,縱使「宣稱」可延後破產25~30年,也僅是維持「一個」世代的財務穩定,在當今人口老化、少子化日趨嚴重的社會下,這種方式只是延長破產年限,無法永續經營,即使定期檢討也沒有意義,因為方向錯誤了,換再多輛車子也達不到目的。只要你是35~40歲以下的年輕人,等到未來輪到你退休時,還是極有可能會面臨「多繳、晚退、領不到」的困境。
既然當初目標都達不到,很明顯這次年改版本是有問題的。
比較理想的作法應該是參考國外成功經驗,先整合出一套全體國民適用的「社會保險制度」,提供最基本的社會安全網,在各「職業退休金」上也要提出「確定提撥制、個人帳戶制」的改革,未來才能避免「職業不均」這個假議題,年金制度也才有「永續發展」的可能,如此才是真正的改革,否則永遠只是流於口號及政治操作而已。
【註:目前退休制度可分為「確定給付制」及「確定提撥制」,「確定給付制」是指員工退休時,按預定公式領到退休金的制度,退休金的計算方式,取決於員工的薪資水準、服務年資與給付率,在職期間由雇主與員工負擔全部或部分保費,退休金帳戶所有權屬於雇主,優點是可以預估未來的退休給付金額,但缺點就是當雇主沒有意願或無能力支付時,就可以任意透過修改規定等方法調降給付標準,現行公教人員之退撫基金即是採用此種制度。
「確定提撥制」是指雇主及員工定期提撥一定數額於「個人退休金帳戶」中,員工可以隨時查看帳戶累積本息,轉職時也會跟著帶走,退休金帳戶屬於員工,等到員工退休時,就可以將個人帳戶內的資金和孳息,以一次或年金給付方式提領。
早期勞退舊制時期是採「確定給付制」,但後來因為我國中小企業平均壽命不長,加上很多「黑心雇主」用各種方法規避發給員工退休金的義務,造成很多勞工領不到退休金,為了保障勞工權益,所以勞退新制才改為「確定提撥制」。】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4條、第15條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條、第85條、第86條規定參照)
作者簡介_99啪
私立大學法律系畢業,曾在民間律師事務所及金控銀行擔任法務人員,目前從事公職。原本是對投資毫無興趣的財經門外漢,在三十多歲時,因為一次運動傷害及政府年金改革而意外走上了投資這條路。經過初期不斷摸索苦學後,逐漸找到自己在股市的生存之道。
投資重視理性分析法,藉由個人發展出的兩大操作系統-「價值動能投資法」及「價值回歸投資法」,在短短4年內即滾出千萬身價。目前的現金流收入已遠超過未來「可能」領得到的月退俸,並且成功達到年獲利百萬元的目標。
希望透過自身經驗,勉勵所有的朋友要有危機意識,「自己的退休金要自己救」,趁早準備,一起努力打造屬於自己的「鐵飯碗」。
著作:
沒有18%我靠股票打造自己的鐵飯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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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啪的財經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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