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發年終獎金不違法!勞資顧問:合約有這4個字,不給就違法

勞雇關係,就像大自然中的冰與火一樣,有時衝突、有時共存,用時事、法令、實際案例來與大家分享、討論,找出一個適合的角度與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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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年薪14個月 = 14個月薪資

保證年薪14個月 = 12個月薪資+2個月績效獎金

我跟各位說明一下,只要合約上有載明「保證年薪」這四個字,那麼上述的三個公式,基本上都是一樣的,所以真的可以不用給年終獎金嗎?還是請各位先去看看合約上是怎麼議定的?只要有保證年薪,那麼就是工資,雇主拒給,那就是薪資給付不完全,就會有違法的問題了。

三、差別性的給予有其必要,但完全沒有會是一個炸彈:

其實我常在講一個效應,那就是「野火效應」,我這幾年處理不下千件的勞資爭議,案件發生的爭議往往跟一開始發生的問題是不太相同的,我最常在過年前聽到的就是:

年終獎金沒給,員工開始檢舉公司高薪低報

年終獎金與績效評核沒有連線,員工檢舉公司違法

年終獎金沒給,員工檢舉公司勞動契約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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