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常要應酬的駕駛人,需不需加保「酒償險」?

保險不是越多越好,買錯了保險比不買保險還糟糕。在「保險大不同」網站中,整理了醫學以及官方資訊,並且用條款、法條的層面,為讀者分析各種保單的適用性。

原本只是因為家人發生重大變故而研究了好幾年的保險,後來在親友的力邀之下加入某保險公司,但接觸舊保戶時,發覺怎麼大家都買保費高保障低的商品?

『保險應該要用小錢換取大保障』
『保險應該要優先保障較大的風險損失,再考量較小的風險損失』

因此決定轉進保經業,並利用時間去進修法律、條款、核保、理賠、醫學等相關課程,期望有更多的能力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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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保險共同條款中明列除經保險公司同意加保者,超過交通安全法規的酒駕標準而肇事者,則不負給付責任。這一條就掌管了所有險種,包含「車體險」、「第三人責任險」、以及所附加的「駕駛人傷害」、「乘客責任險」等等。即使投保了「酒償險」,也不過是放寬到吐氣酒精濃度25mg/L或血液酒精濃度50mg/dL(編按:「酒償險」是保障駕駛萬一酒駕肇事,需要理賠,理賠範圍為吐氣酒精濃度25mg/L或血液酒精濃度50mg/dL內,一旦酒駕者超出上述濃度,就屬於公共危險罪,就算酒駕肇事也無法理賠。)。而且「酒償險」全名叫「第三人責任保險駕駛人受酒類影響附加條款」,所以也只是針對「第三人」而不包含自己。延伸閱讀:酒駕致死 保險不賠 加保酒償險也沒用

意外險

除外責任中即明列超過交通安全法規的酒駕標準不予給付,更不用說條款一樣有「犯罪行為」的除外事項。

健康險

包含「醫療險」、「重大疾病險」、「重大傷病險」、「長期照顧險」、「殘廢(扶)險」等險種,條款中的除外責任均包含了「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註:早期的重大疾病險部分商品條款需達到犯罪處死程度。

也就是說,大概健康險中只剩下防癌險沒有這個限制,不過酒駕跟罹患癌症也沒什麼關聯性。而壽險的除外條款為「犯罪處死或越獄拒捕致死」,則依然能理賠酒駕所致的死亡與殘廢事故。

我以圖表的方式作為整理:

但要注意的是,按照刑法185之3條內容,即使未達酒精濃度標準,但有其他客觀情事可認為確實不能安全駕駛者,仍可構成「醉態駕駛罪」,客觀情事如做生理平衡測試或畫同心圓等測試紀錄表,而非以酒駕肇事為要件。

酒駕與車禍發生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但有時保險公司會擴大解釋,只要發生事故有酒駕行為就與以拒賠,在先前解說肇事責任的文中就有提及,車禍原因還是要從雙方車禍前的行為去評估,評估是哪些行為造成車禍的結果,而且這個行為與造成車禍的結果有著「相當因果關係」。若酒駕的行為與車禍的發生沒有相當因果關係,並非為肇事原因者,則強制險與其他商業保險應予以理賠。例如停止在路口等待紅綠燈遭對方車輛撞擊,則該事故的發生與遭受撞擊的駕駛是否有酒駕毫無關係。只不過大多的車禍事故是很難完全排除酒駕行為的,所以為了自己,也為了他人的安全著想,喝酒就不要上路,以免賠了夫人又折兵。

商周財富網提醒您: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原文:酒駕出車禍 保險可能都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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