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酒駕發生車禍,現在強制險的保險公司說要跟我求償怎麼辦?」這是網路上常會看到有人詢問的問題。強制險之目的是為了使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夠獲得基本保障,並且為了迅速理賠、減少受害人的舉證義務,所以採「無過失責任主義」。但對於一些故意或其他惡意的駕駛行為,若讓加害人得以減輕他們所應負擔的責任,對於其他守法的社會大眾而言並不公平,因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第29條也有規定: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
三、故意行為所致。
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
目前交通安全法規的標準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就不能駕車。因此,如果被保險人超過這個標準而肇事,為了保障受害人,保險公司依然會理賠給受害人,但理賠完後會再向被保險人求償。若反過來是對方的行為所導致,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也有類似規定:
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一、故意行為所致。
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犯罪行為」在實務上的解釋有分為「廣義」與「狹義」兩種:
一是指犯罪意圖且行為具有社會可非難性(可被歸責、加以處罰);
二是指有法律明定能科以刑罰為準。然而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的「醉態駕駛罪」標準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只要超過標準就一定會落入了「犯罪行為」而遭到拒賠。
商業保險也不會理賠「酒駕」
不只是強制險不賠酒駕,平常會額外購買的商業保險也幾乎都拒賠,下面依各險種分別說明。
任意險
{DS}
汽車保險共同條款中明列除經保險公司同意加保者,超過交通安全法規的酒駕標準而肇事者,則不負給付責任。這一條就掌管了所有險種,包含「車體險」、「第三人責任險」、以及所附加的「駕駛人傷害」、「乘客責任險」等等。即使投保了「酒償險」,也不過是放寬到吐氣酒精濃度25mg/L或血液酒精濃度50mg/dL(編按:「酒償險」是保障駕駛萬一酒駕肇事,需要理賠,理賠範圍為吐氣酒精濃度25mg/L或血液酒精濃度50mg/dL內,一旦酒駕者超出上述濃度,就屬於公共危險罪,就算酒駕肇事也無法理賠。)。而且「酒償險」全名叫「第三人責任保險駕駛人受酒類影響附加條款」,所以也只是針對「第三人」而不包含自己。延伸閱讀:酒駕致死 保險不賠 加保酒償險也沒用
意外險
除外責任中即明列超過交通安全法規的酒駕標準不予給付,更不用說條款一樣有「犯罪行為」的除外事項。
健康險
包含「醫療險」、「重大疾病險」、「重大傷病險」、「長期照顧險」、「殘廢(扶)險」等險種,條款中的除外責任均包含了「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註:早期的重大疾病險部分商品條款需達到犯罪處死程度。
也就是說,大概健康險中只剩下防癌險沒有這個限制,不過酒駕跟罹患癌症也沒什麼關聯性。而壽險的除外條款為「犯罪處死或越獄拒捕致死」,則依然能理賠酒駕所致的死亡與殘廢事故。
我以圖表的方式作為整理:
但要注意的是,按照刑法185之3條內容,即使未達酒精濃度標準,但有其他客觀情事可認為確實不能安全駕駛者,仍可構成「醉態駕駛罪」,客觀情事如做生理平衡測試或畫同心圓等測試紀錄表,而非以酒駕肇事為要件。
酒駕與車禍發生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但有時保險公司會擴大解釋,只要發生事故有酒駕行為就與以拒賠,在先前解說肇事責任的文中就有提及,車禍原因還是要從雙方車禍前的行為去評估,評估是哪些行為造成車禍的結果,而且這個行為與造成車禍的結果有著「相當因果關係」。若酒駕的行為與車禍的發生沒有相當因果關係,並非為肇事原因者,則強制險與其他商業保險應予以理賠。例如停止在路口等待紅綠燈遭對方車輛撞擊,則該事故的發生與遭受撞擊的駕駛是否有酒駕毫無關係。只不過大多的車禍事故是很難完全排除酒駕行為的,所以為了自己,也為了他人的安全著想,喝酒就不要上路,以免賠了夫人又折兵。
商周財富網提醒您: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原文:酒駕出車禍 保險可能都不賠
{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