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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汐止一棟大樓地下室及一樓於清晨5時發生火警,因濃煙密佈搶救困難,最終導致4人命喪火窟。火災其實是對居民生命安全威脅最大的災害,依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的統計,臺北市67%火災死亡發生於住宅,57%死亡原因為發現延遲、避難延遲或避難失敗。
在日本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死亡率為未安裝之1/3,在美國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死亡率降低53%,可見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是最有效降低火災傷亡之簡易設施。囿於99年5月前未修訂之消防法,並未要求五層樓以下之公寓住宅安裝火災警報器,若火災不幸於深夜或清晨發生於老舊住宅時,住戶很難第一時間發現進而安全逃離現場並報警處理。
基於此安全漏洞,內政部消防署除修正消防法第六條規定外,另頒佈「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強制要求五層樓以下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使用場所,必須於100年12月31日前完成「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的安裝。同時,針對一般住宅,內政部也要求需於106年12月31日前完成該項設備之安裝。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應安裝於寢室、廚房、樓梯口及走廊,其中廚房需安裝定溫式警報器,其餘位置則可從離子式與光電式中擇一安裝,相關安裝位置示意圖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