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保險務必多做這件事,可避免保險公司反咬你「隱瞞病情」、被迫解約

保險不是越多越好,買錯了保險比不買保險還糟糕。在「保險大不同」網站中,整理了醫學以及官方資訊,並且用條款、法條的層面,為讀者分析各種保單的適用性。

原本只是因為家人發生重大變故而研究了好幾年的保險,後來在親友的力邀之下加入某保險公司,但接觸舊保戶時,發覺怎麼大家都買保費高保障低的商品?

『保險應該要用小錢換取大保障』
『保險應該要優先保障較大的風險損失,再考量較小的風險損失』

因此決定轉進保經業,並利用時間去進修法律、條款、核保、理賠、醫學等相關課程,期望有更多的能力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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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告訴業務員是否等於保戶已經善盡告知義務?

保險公司詢問事項以書面方式為限,但並沒有限制保戶要用何種方式回答,實務上的確有很多都是業務員問而保戶答,再由業務員勾選。但如果保戶告知業務員病史,業務員卻沒有在要保書上勾選,日後保險公司是否依然可以用保險法64條違反告知義務解除契約呢?這牽涉到保險業務員是否為保險公司之「代理人」,以及保險業務員是否有告知義務的「受領權」?

關於保險業務員是否為保險公司之「代理人」?多數判決認為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只是單純的僱傭勞務關係,沒有特別授權成為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僅為保險公司招攬業務之「使用人」。但對於是否有告知義務之受領權,則大多採肯定看法,如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保險上更(二)字第7號判決:

「現代一般人民在人壽保險之招攬過程中,要保人通常僅與向其招攬之業務員有所接觸,根本無緣得見保險公司之代表人或經理人,且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危險情況並非只有身體狀況而已,舉凡經濟財物、家庭背景、特殊嗜好等皆是,凡此均有賴業務員由要保人處調查得知,故考量社會現況之必要性而言,自應賦予業務員有告知義務之受領權。」

也有少數採否定見解,如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8年度保險上易第21號判決:

「保險業務員,通常係指受保險公司之囑託,為保險人招攬保險契約,以獲取傭金之人,保險業務員,其主要職務,為保險契約之招攬,並無締結保險契約之代理權,其性質,並非保險人之代理人。本件上訴人並未能證明保險公司有授與業務員為締約之代理權,且亦未舉證證明本件有表見代理之情事。又本件既係被保險人自行書寫要保書中書面詢問事項,而未能據實說明,自不能以已以口頭告知業務員改變未據實說明之事實,此與由業務員代為填寫要保書中書面詢問事項之情形有別」

證明業務員知情,不如健康告知自己填寫

不過要討論業務員是否有受領告知義務的前提有兩個,一是保戶需證明業務員知情,二是業務員需所屬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公司。若是保險經紀公司因法律定位是代表要保人,與保險公司分屬對立之地位,當然就沒有受領告知義務的可能性了,不過保戶若能證明業務員知情,依然可依民法第184條,向業務員與其所屬公司提出損害賠償。當然,保險公司的業務員也是會再遭受所屬公司提出損害賠償以及債務不履行的民事責任。

保戶要如何證明業務員知情?除了業務員自己承認以外,只能訂約時有其他人證,事實上並不是很容易,所以為了自身權益著想,建議消費者最好還是親自填寫健康告知事項。(要保書要如何填寫?

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原文:保險公司說我隱瞞告知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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