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順是義務?拋家棄子數十年,如何免除扶養失格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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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們今天要與大家討論「給付扶養費」的法律問題,扶養費在法律的規定中,本是基於特定親屬間的照護義務,讓經濟陷於困頓的人,在符合一定條件的狀況下得請求扶養,以支應生活上的所需費用,此具有家庭倫理與社會扶助的雙重功能。

但請求扶養費的前提也必須以曾有「有扶養事實」為限,方兼顧受扶養權利人與扶養義務人雙方的權益,因此,以下我們將透過案例向大家討論此項法律問題:

失聯的父親與突然的贍養費

涵涵的父母在她國小時即因個性不合而離婚,於是涵涵從小便跟著母親、爺爺奶奶一起生活,與父親阿泰早就斷絕所有金源、情感上的聯繫,家中的經濟全仰賴著母親賣菜、爺奶打零工的收入而為勉持,而生活在這個環境裡的涵涵,從小就養成了非常堅強、獨立的個性,因而在出社會後,也漸漸透過自身努力,成為一家小公司的負責人,也算是得以慰勞家人多年以來的辛勤付出。

但是有一天,失散已久的父親阿泰卻意外地出現了,開口即以身體狀況不佳,生活困難為由,主張以民法第1114條第1款,請求涵涵給付從今至終老每月1萬元的扶養費,涵涵看著眼前陌生到不行的父親阿泰,才漸漸回想起那些過去再也不願提起的傷痛。

在十分稀薄的記憶中,父親阿泰就是個冷漠且疏離的存在,常咆哮著要將涵涵送至孤兒院,讓涵涵小時候就有種被遺棄、且缺乏愛的強烈不安全感,而在父親阿泰與母親離婚後,更曾因精神失控拿刀追殺到涵涵家中,呼喊著要讓全家共赴黃泉,其後父親阿泰更是就此人間蒸發,不曾探望、扶養、照顧過涵涵。

如今,父親阿泰卻突然出現要請求涵涵扶養,涵涵認為自己要扶養母親、爺爺奶奶,且還需繳交房貸、車貸、信貸等費用,經濟壓力已經到了極限,且父親阿泰宛若是顆令人心生畏懼的不定時炸彈,於是涵涵想請問律師:「因為父親阿泰多年皆無盡養育及照護之義務,我能否不負起扶養責任?」

一、當失聯已久的父母,回過頭來向子女請求給付扶養費時,子女能否主張因為父母多年皆無盡養育及照護之義務,以免除自身的扶養責任呢?


民法第1114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民法第1115條
第1項: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第2項: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3項: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民法第1117條
第1項: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第2項: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民法第1118條之1
第1項: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第2項: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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