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臉年改辦公室澄清文》一個公務員的私訊:原本計畫在30歲創業...未料只差1個月離職,頓失30萬離職金!

私立大學法律系畢業,曾在民間律師事務所及金控銀行擔任法務人員,目前從事公職。原本是對投資毫無興趣的財經門外漢,在三十多歲時,因為一次運動傷害及政府年金改革而意外走上了投資這條路。經過初期不斷摸索苦學後,逐漸找到自己在股市的生存之道。

投資重視理性分析法,藉由個人發展出的兩大操作系統-「價值動能投資法」及「價值回歸投資法」,在短短4年內即滾出千萬身價。目前的現金流收入已遠超過未來「可能」領得到的月退俸,並且成功達到年獲利百萬元的目標。

希望透過自身經驗,勉勵所有的朋友要有危機意識,「自己的退休金要自己救」,趁早準備,一起努力打造屬於自己的「鐵飯碗」。

著作:
沒有18%我靠股票打造自己的鐵飯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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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清年資」部分,簡單講,假如公教人員辭職後選擇結清年資,政府就給你一筆錢叫你走,但現行法跟新修法不同的是,現行法年資滿5年後,政府還會把幫你提撥的退休金費用發給你,但新修法後就直接賴帳不給

我想請問貴大辦公室,「結清年資」這部分,跟「保留年資的進步立法」有何關係?為何有「保留年資的進步立法」,就可以「順便」剝奪「結清年資員工」的權益?

舉個例子,今天我看你很冷,就好心幫你加件外套,但順手搶走你的褲子,因為我認為你夠暖了,所以不需要褲子,請問這樣合理嗎?

你們質疑我片面解讀法規,我還想問你們怎麼連這麼簡單的邏輯都搞不懂?

貴大辦公室只要回答我一個問題就好(拜託回答我這題就好)

允許員工結清年資,但修法免除自己雇主提撥退休金的義務合理嗎?
允許員工結清年資,但修法免除自己雇主提撥退休金的義務合理嗎?
允許員工結清年資,但修法免除自己雇主提撥退休金的義務合理嗎?

我舉萬用的小明當例子好了,假設小明25歲高考及格,年資20年,個人跟政府撥繳的基金費用本息有200萬元(個人約70萬元,政府約130萬元),但他45歲決定辭職不幹了,要到民間公司上班,因為不信任政府未來20年後的退休金承諾(要到65歲才能申領),所以想要直接結清年資。

這時政府說好,現行法小明還可以領走200萬元,但新修法後他只能領70萬元,無法領政府幫忙撥繳的130萬元,也就是說,雇主(政府)直接修法免除自己過去20年為他提撥退休金的義務,難道貴大辦公室也覺得這樣很合理?

我擔心你們聽不懂,再舉個真實例子好了,有位網友私信跟我說,他本來計畫滿5年後轉換跑道創業(滿30歲),原本預期可以領到自繳及公繳的費用,但要到明年8月年資才滿5年,剛好新法已施行,結果只能領回自繳費用,只因為晚一個月期滿,來回差了近30萬元,創業資金頓時少一大半。

當然他也可以選擇保留年資,等到65歲符合規定後,再跟政府申請每月幾千元的月退金,畢竟你們講說有「保留年資的進步立法」嘛,但這前提是在他35年的等待期間,法規不會改,領了以後法規也不會改,否則一定是越改越少錢。

而且錢是有時間價值的,現在一筆40多萬元的離職費用,跟35年後每月幾千元的退休金,價值是天差地別。現在一碗泡麵50元,35年後搞不好就變成500元。

我猜有9成的人碰到他這種情況都會選擇不領,畢竟來回差了30萬元,只領回自繳也沒什麼意思,而或許這就是政府的用意,希望離職的人都選擇保留年資,未來再跟他領退休金,因為對於一個債務人(政府)來講,假如他還的錢越慢,越少,對他才越有利。

這位網友只是想把他的褲子穿走,請問你們為什麼硬要逼他穿上外套,然後搶走他的褲子,讓他光著屁股離開呢?

不過我承認,貴大辦公室倒是講對了一件事,這應該不是什麼「防脫逃條款」,更精確的來說,這應該是「懲罰不信任政府」條款,因為政府想說,我都已經「承諾」65歲會再給你退休金了,怎麼還有人不相信我的話,硬是要辭職結清年資呢?那很抱歉,我只能把你自己撥繳的退休金費用退回喔,至於我原本要負責幫你撥繳的費用,就當作沒這件事吧。

其實,大家是很想相信雇主(政府)說的話啦,只不過問題在於,經過這幾次「跳票事件」後,雇主(政府)的退休金承諾還有人敢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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