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加班費到底怎麼算?勞動部試算系統一定要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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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就存在於勞基法雇主應給予勞工的加班費計算方式:

平日加班費: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1 項:如雇主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 8 小時者,或每週工作超過 40 小時者,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1)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3 分之 1 以上。
(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3 分之 2 以上。

勞基法修法上路後,新增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方式:

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2 項、第 3 項:雇主使勞工於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時,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1)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 1 又 1/3 以上。
(2)工作 2 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 1 又 2/3 以上。
(3)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4 小時以內者,以 4 小時計;逾 4 小時至 8 小時以內者,以 8 小時計;逾 8 小時至 12 小時以內者,以 12 小時計。
(4)依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第 3 項,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 32 條第 2 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即必須計入一個月 46 小時內)。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之限制。

此外還有職場上較少出現的加班費計算情形:

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 1 日工資。

例假日加班費: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沒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該日應加倍給薪,並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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